治之“理”与国之“势”的相互掣肘——对宋教仁案的法治视角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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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自清末引入中国,直到民国才开始得以实施。  辛亥革命成功,中华民国建立,宣布儒家政治传统被排除出政治体制之外,带有西方色彩的政治体制正式在中国建立,“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变革思想不再显化。然而,就人类思想的发展来说,一个民族的传统思维是不可能随着体制的突变而断裂的。尽管儒家政治不再体制化,但其思维仍然在人们的政治生活中潜移默化地发挥着作用。历史中有许多转折点,“二次革命”是中国近代化的转折点之一,“宋教仁案”则是这次转折的直接起因。本文的目的,就是以“宋教仁案”为中心,剖析民初法治状态,探求政治实践中法与政治如何互动,发现中国在建立西式体制后的政治实践中所展示的政治思维特征,展示民国初年宪政现实和中国的社会变革命运。  本文主体部分由六章构成:  第一章导论  介绍论文的选题及研究意义,分析研究现状,探讨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本文在论述中力图采取中立的立场。我的目的,是尽量不带偏见地深入到历史中去“发现”——而不是去“预设”——历史当事人在“宋教仁案”中关于法政问题的思考,力图从中找出他们的思想脉络。  第二章治之“理”与国之“势”:近代中国变革脉络分析  发现时代变迁中治理国家之道,是中国人千百年来的一个核心问题。“宋教仁案”是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事件之一,背后反映出的深层次问题是:在近代变革中,国人在治国理念和对形势的判断上分歧严重。“理”与“势”是中国近代变革的思想脉络——建立与国情和社会政治发展形势相适应的体制是中国近代变革的目标。中国近代法治的实施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法治的首要问题是宪政。中国在近代变革选择了立宪体制。为什么要立宪?什么是良善的宪法?良善的标准是什么?这是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国人以富强为施行宪政之鹄的,这已经被许多研究者所证明。与自由、平等、民权相比,富强是更高位阶的价值,合乎富强济世目的当然成为良善宪法的中心标准。但国人在治国理念上的不同认知,以及对国之“势”判断的分歧,造成国人对民权与富强价值之间的关系、辛亥革命以及共和体制等问题评价迥异。  第三章对治之“理”与国之“势”认知的严重分歧:“宋教仁案”发生前的民初法政格局  由政治理念分歧引发的冲突在民初法政实践中逐渐显现。中华民国建立了西式宪政体制,宪政的实施需要制定的法律得到有效地遵守,政治冲突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解决。“宋教仁案”的发生和解决过程展示给我们的,不仅仅是理念上的冲突和分歧,也有政治思维上的共性。考察民初的法治状态——尤其是在违宪事件和法律规定模糊或缺失地方的处理方式,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国人传统思维的印记。法治状态包括观念模式、制度框架、组织结构以及法律秩序四个方面。本章将以民初国人的法治观念为主线,结合现实制度(《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社会组织结构(以军队为主)和法律秩序分析,通过论述一系列政治法律事件的发生与解决过程,来剖析民国初年“宋教仁案”发生之前的法治状态,展示民初国人的法治观念(权利观念、权力观念和法律主治观念),以及政治主张的分歧。  第四章在理与势之间的艰难抉择:“宋教仁案”解决过程中的法治与革命  国民党人和袁世凯政府对民国宪政实施一年来的政治得失进行反思,分别得出了恶政府与恶法两种迥然不同的结论,正式政府的组织和正式宪法的制定建立在这种反思之上。宋教仁被暗杀事件使各派的冲突升级,导致“宋教仁案”被无限放大。就如何解决“宋教仁案”,国人各抒己见。面对一个经常违宪,武力干涉政治的政府,国民党人在“宋教仁案”的解决方法问题上产生了“武力解决”和“法律解决”的争论。立宪在某种程度上是要遏止革命浪潮。国民在何种情况下拥有武力反抗权力,是一个法治国或正在向法治国迈进的国家所要面临的历史难题。在内忧外患的民国,这个问题更为复杂。人道、国权、富强、秩序、正义等价值,在不同的人眼中,位阶是不同的。不同的自由观、迥异的权力观念,不完全的法律主治观,让各派在“宋教仁案”的解决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顺天应人”的“汤武革命”思维成为武力讨袁的理论基础,武力派主张武力解决的有效性,而法律派则坚持穷尽法律的必要性;章太炎主张政治解决为主,法律解决为辅;黎元洪主张“宁可以宋君殉全国,不可以全国殉宋君”;等等,各种主张五花八门。尽管各派做出了调和的努力,汪精卫等人甚至不惜做出政治妥协,但“宋教仁案”最终还是没能实现法律解决,法律派代表黄兴也被迫走上了武力讨袁的道路。初试宪政的中国的第一次政府更迭再一次以传统的方式完成。  第五章治之“理”与国之“势”的新统一:“二次革命”后法治实践中传统思维的再延续  “宋教仁案”的解决以“二次革命”的失败收场。宪政虽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但其仍在继续。镇压讨袁起义的袁世凯用他所理解的,与国之“势”相符合的治国理念取代了国民党人的带有强烈自由主义色彩的法政观。他明确表述了“道德为体,法律为用”的法政观,道德取代法律成为最高权威,尽管形式上仍采立宪,实际上法律只是政治统治的工具。为了实现富强济世,新的立法机构在制定《中华民国约法》时,抛弃了分权制衡观念,赋予了总统绝对的权力。所展示出的思维,儒家、法家治国思想的印记非常明显。很快,袁世凯就选择了帝制自为。与以往不同,他采用了选举皇帝和立宪的形式。武力讨袁再次爆发,直到袁世凯取消帝制。袁世凯死后近十二年的军阀政治,也仍然延续了这种带有传统印记的政治思维。  最后一章对本文的主旨和脉络进行了总结性评述,对民初中国法治问题进行阐释和评价。  近代国人虽然有求变之共识,但对治之“理”、国之“势”理解和认知的迥异导致了各派对富强与民权的价值位阶、革命的变革手段以及共和制度的理解分歧严重。治之“理”与国之“势”一直处于相互掣肘状态,此消彼长。清末的争论导致辛亥革命爆发,民初的分歧引发“二次革命”。其后袁世凯的极权统治和军阀政治中的争论,无不出于对“理”的理解和“势”的判断分歧。理本模糊,势亦分歧,造就一个乱世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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