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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他们的生存状态和发展状况对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的安定和谐有重大影响,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城市化进程不断提高,我国的工业和服务业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但是传统的农业依然发展缓慢,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而且生产周期长、劳动强度大、成本较高,与之相对应的收益却较少,另外受工业迅猛发展的影响,传统农业的生产方式逐渐向机械化迈进,这就使得农业劳动越来越简单化,剩余劳动力也越来越多。因此闲置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积极涌入城市,成为城市建设者即“农民工”,他们的目的是寻求更多的赚钱路径,更好的发展机会,改变原有的生活状况,提高物质生活水平。由于受到城乡二元式社会结构体制的影响,进城务工人员无法获得与城市人口同等的社会资源使用权,如医疗资源、教育资源等;另外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多数进城务工人员无法承担城市高昂的教育费用。因此,他们只能选择将自己的子女留在农村,这些儿童在农村独自生活或与年迈的其他近亲属一起生活,接受农村学校的教育。这种父母双方或者一方进入城市,独自留守在家或者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同留守在农村的儿童称之为农村留守儿童。由于进城务工的人数逐年增长,导致了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农村留守儿童是受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保护的社会群体,也是我国重点保护的弱势群体。同时这一群体也是我国的公民,受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的保护。因为留守儿童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常年在外,相对于正常的家庭来说,他们所受到的监护程度较弱,家长对于自己孩子的看管不能做到全面及时;而且,现代文化不断发展,不断的冲击传统的农村文化,以至于传统的农村格局被打乱,削弱了农村原来的组织功能,对于留守儿童的社会化实现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再者,由于国家淡薄的社会责任感,把抚育孩子的责任全部视为父母的责任,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注度较低,甚至还不如对成年人或者其他方面的关注。因此,农村留守儿童在学习、生活等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影响了他们的健康成长。我国历来对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十分重视,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儿童权益的实现。《宪法》、《民法通则》以及《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都涉及保护儿童权益的条款,其中《未成年保护法》更是针对未成年人制定的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部专门法律。目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以农村留守儿童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现实生活中处理有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时只能参考各个与儿童权益有关的单行法,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教育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监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过于笼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功效难实现。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是政府和全社会以及家庭的共同责任。农村留守儿童的出现是“三农”问题的延伸,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维护其合法权益,应当列为政府工作的重点。党的十八大进一步论述了农业问题、农村问题、农民问题的重要性,提出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即努力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大政府对“三农”的投入,制定大量惠民、富民政策,让广大农民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现代化进程中,确保市场经济的发展成果能够转化成人民的福利,这同样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关键之举。本文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以这一理论知识为基础,结合有关农村留守儿童研究的其他宝贵经验,并且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保障制度,从我国的具体国情为出发点,结合农村的传统和实际特点,研究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诸多问题,以期更好的解决和完善。本文共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农村留守儿童的选题背景、研究现状和意义以及对这一群体研究的相关理论、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形成原因和面临的问题做了大致的分析;第三部分主要是介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现状;第四部分探讨的是如何完善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措施,重点分析了如何完善法律制度来保护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第五部分提出自己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