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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对公司而言,能够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竞争实力,提高规模效益;对社会而言,可以扩大社会生产规模,减少社会化生产成本。合并使多数公司在经济上及法律上抛弃其独立地位,合并成为一个单一的经济实体,这是企业组织体系调整的重要方式之一。如果公司因故而合并无效,则会导致公司团体法律关系的不稳定,不仅会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且可能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为了更好的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和提高公司合并效率,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运行,我国有必要建立公司合并无效制度,从而有效保护合并当事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本文首先对公司合并无效制度的内涵加以说明,对解决合并纠纷的相关制度——公司合并决议瑕疵制度进行分析。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区域及地区的公司合并无效制度进行分析,借鉴国外及相关区域的优秀先进理论,探讨了我国建立公司合并无效制度的可行性。分析了我国公司合并无效制度缺失的原因,说明了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公司合并无效制度的具体规则设计,希望以此来完善我国的公司合并法律体系。第一章:公司合并无效制度的理论分析。在研究一个规则或制度之前,需要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本部分首先介绍公司合并无效的概念、特点,其次对解决合并纠纷的相关制度——公司合并决议瑕疵制度进行分析,并指出二者之间存在的关系。第二章:域外公司合并无效制度的立法比较研究。从域外法律规定来看,公司合并无效制度的立法规定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区域及地区,部分国家公司合并无效制度已达到了较为完善的程度。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其法人人格制度规定较为完备,因此,英美法系国家鲜有该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文通过对域外公司合并无效制度进行分析评价,借鉴了公司合并无效的原因、主体、时效、法律效果、补证程序这几个方面的内容。提出对于公司合并无效不仅要慎重宣告,而且还要严格规定公司合并无效的程序。第三章:我国公司合并无效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其建立必要性。由于制定该制度需要慎重,并且基于法官整体素质的考虑,加上在借鉴国外优秀立法经验方面也有所欠缺,因此我国没有规定公司合并无效制度。我国现阶段处理该纠纷的依据为民法基本理论和《合同法》的规定,这给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带来了相应的法律问题。通过分析,得出建立公司合并无效制度的必要性,说明该制度是利益主体广泛性的要求、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的要求、合并纠纷解决期限合理性的要求、合并制度应具有灵活性的要求,同时也完善了我国公司合并制度、体现了公平公正的主流价值观。第四章:构建我国公司合并无效制度的可行性及具体规则设计。该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从法律价值的权衡、公司司法实践、域外公司合并无效制度的借鉴三个方面论证了构建公司合并无效制度的可行性。接着重点阐述构建我国公司合并无效制度的具体内容,从公司合并无效制度的原因、主体、除斥期间、法律效果四个方面作了详细说明,要求利益相关者针对公司合并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合并瑕疵问题,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部分原告滥用该诉讼权利,建立了公司合并无效制度的规制措施——诉讼担保机制,力求不断完善我国的公司合并无效制度。对于公司合并无效的宣告,应坚持审慎原则,从公平公正、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于瑕疵显著轻微应给予一定补正期限,尽量达到维持公司法律关系稳定的法律效果,因此建立了公司合并无效制度的配套制度——瑕疵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