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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种,具有高收益、高风险性的特征。历史上因衍生品种的高风险性而引发的恶性违规事件层出不穷,例如国际上著名的“巴林事件”和国内的“327”国债期货事件都引发了金融市场的剧烈震荡。尤其被誉为“中国的巴林事件”的“327”风波,不仅导致了国债期货试点的失败,也使得新的金融衍生品种一直没有得到监管层的批准推出,造成了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停滞。而如何对金融衍生品种进行有效的监管一直是理论界和实操界探讨的难题。2013年9月6日,时隔十八年后,国债期货正式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上市。然而,在“327”国债期货事件中,在交易主体方面,万国证券和辽国发等少数大户合谋操纵市场、风险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内部监管不力问题引发了市场混乱;在外部监管方面,财政部、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政策出台不规范、交易制度设计有缺陷及立法滞后等外部监管不力问题助长了市场投机行为的泛滥,从而引爆了国债期货市场的危机。停滞了十八年之久的国债期货重新上市,推出至今还不足一年时间,不免引发公众对国债期货在交易主体内部监管和监管部门外部监管上能否监管到位的担忧。正是基于这样的疑虑,启发了本人从交易主体内部监管和监管部门外部监管两条主线展开对国债期货重启后的监管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以COSO的内部控制理论和金融监管理论为基础,从理论上分析了:在内部监管方面,金融机构应基于COSO内部控制理论的五大要素去构建内部监管体系;在外部监管方面,监管部门应基于功能监管及目标监管去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外部监管模式。本文研究的脉络如下:首先以“327”国债期货事件为案例,对于事件发生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详尽细致的梳理,然后对“327”国债期货事件中集中暴露的在内外部监管上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充分揭示,通过对国内外在内外部监管方面的经验借鉴,尝试性地构建更为全面的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体系和国家外部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