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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孟建柱书记明确强调要“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刑事侦查活动作为刑事审判的起点环节,对于刑事审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从源头上预防非法证据的产生,注重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减少侦查讯问中的违法行为,促成审前侦查讯问制度彻底的、根本性的改革。这也对审前侦查讯问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律师在场权是对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的再次补充,完善和改革侦查讯问程序必然要遵循控辩平等、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前进方向。本文在论述律师在场权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将重点放在律师在场权的确立、制度的构建上。基于新的视角和分析方法,从理论出发,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提出该项制度如何逐步建立。本文的论证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律师在场权的基本理论。对理论学界现有律师在场权概念的厘清和界定,为下文的论证框定了范围。进而阐述律师在场权产生的理论背景和价值意义。正文的第二部分着重介绍我国现阶段确立律师在场权所要面对的重重阻碍。从我国刑事司法的本土理念、制度根基和物质层面三方面来分别论证我国现阶段确立律师在场权在思想和实践各个方面面临的困难与阻碍。第三部分对我国确立律师在场权的背景进行重新审视。随着刑事诉讼改革的不断推进,为律师在场权在我国的确立创造了新的契机,这主要包括诉讼理念的转变、辩护制度的完善及各地律师在场试验取得的一些阶段性成果,都为我国现阶段确立律师在场权做了有力的铺垫。在第四部分笔者重点论述了我国律师在场制度的构建。囊括了现阶段在我国设置律师在场制度的内容、实现方式、实现路径及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循序渐进地刻画了律师在场权在我国的实现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