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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认了实践中存在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旨在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及被告人的立功、自首情节难以认定等问题。文本的规定能否在实践中有效运行系制度变革的关键之处。故,此篇调查报告以发现实践中的真问题为宗旨,以实证研究的方法考察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运行状况。经考察C市检察院某分院2013年以来的共7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例发现,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在出庭作证的事由、出庭作证的申请程序及出庭作证的效果诸方面各具特色。但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于实践运行中亦存在诸多问题。经过分析该7个案例可发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于实践中存在质证程序示范及程序参与主体对新制度缺乏必要的应对措施两方面的问题。其中质证程序示范现象即系,对侦查人员进行质证的主体较为混乱。有的案件中质证主体系控诉人、辩护人及被告人,有的案件中质证主体仅系控诉人及辩护人。且各质证主体进行质证的顺序亦较为混乱,有的案件采控诉人、辩护人及被告人的顺序,而有的案件则采控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顺序。程序参与主体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缺乏应对措施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辩护律师缺乏辩护技巧,对侦查人员的质证较为混乱。辩护律师的质证不仅存在重复询问的现象,亦存在未经法官许可直接询问的情形。第二,侦查人员缺乏出庭经验,在应诉时表现不佳。侦查人员在回答辩方的询问时不仅有态度傲慢的表现,且常常在回答时自相矛盾、暴漏缺陷。第三,法官法律适用能力不足,有的案件中法官表现出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当、庭审指挥能力不足及判决书的说理不充分三大缺陷。产生前述诸项问题的原因既有制度层面亦有技术层面。制度层面的原因即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质证规则的阙如,使得实践缺乏规范的指引。技术层面的原因包括三点:第一,辩护律师的辩护技巧不足;第二,侦查人员角色转换不易;第三,法官专业素养不足。制度的变革不可不回应实践中的需求。故,未来的法治变革须立足于实践,针对问题的成因进行改革。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变革路径即系:第一,制度方面,完善法律对于质证主体等程序细则的规定且将侦查人员与普通证人区别对待;第二,技术方面,辩护律师须提高质证的技巧,侦查人员须掌握应诉的技巧,法官应提高法律专业素养,加强庭审指挥能力及落实判决说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