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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自由、平等观念的深入人心,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人们对于婚姻家庭的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后,离婚率在全球都呈上升趋势。离婚的直接后果是夫妻间的身份关系消火,不再具有婚姻的束缚,在法律意义上恢复单身;随之而来的足因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随之消火。夫妻财产关系的消灭已成为离婚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和难点。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男性占据主导地位,女性地位及其低下,完全依附于丈夫生存,原则上无财产能力,其未嫁属于家属卑幼,生活概有家长抚养,对家产不但无管理权,而且无处分权。嫁入夫家以后,妻对夫家的财产也毫无权利可言。若离婚,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除其专用的服饰、器具外可以适量带走,其余是分不到任何财产的。新中国成立后,女性地位提升,男女平等表现在财产关系上是男女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承认女性对家庭的付出价值,保护妇女权利,在离婚时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益。伴随经济发展与科技文化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类型出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存款、房产等实物,还出现了债权、股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财产类型。对这些新的财产类型我国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从而导致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时无确实有效的法律可依。近年来,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及股权分割的越来越多,本文以离婚诉讼中夫妻股权分割为主体,但由于涉及面太多,笔者只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为视角。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对夫妻离婚时股权的分割作了规定,但该规定只是针对夫妻一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另一方是该公司股东且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适用。对于夫妻共有股权的其他形式的分割即夫妻双方未就股权分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如何分割为给予明确规定,仍有讨论的必要。另外,离婚夫妻股权分割不仅涉及到《婚姻法》、《公司法》的内容,还牵涉剑第三人的利益,如何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稳定足处理此类案件面对的另一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