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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健康”理念以及自我诊疗意识深入人心。伴随着日益激烈的竞争,OTC市场规模正不断发展壮大。近年来,包括强生、拜耳、葛兰素史克等外资OTC龙头企业,通过频频收购我国OTC药企抓紧扩张自己的全球业务布局,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产品同质化严重问题,我国OTC制药企业开始谋求转型。研发活动是企业成长的推动力,也是判断企业价值的重要标准,有限的研发支出会计信息会导致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问题,这也引起了人们对研发支出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关注。本文依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中明文规定的应披露的相关项目,通过对沪深股市2011-2015年非处方药(以下简称“OTC”)上市公司研发支出披露内容,从量化数据披露和叙述性披露两个方面归纳整理,并选取两家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其中量化数据涉及到董事会报告下的“研发支出”、报表附注中的“开发支出”和管理费用明细中的“研究开发费”项目金额,叙述性披露包括“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标准”、“资本化时点”等内容。经过整理,本文发现以下问题:OTC制药业上市公司对于划分研究和开发阶段的标准以及资本化时点的确定,未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加以说明;研发支出量化数据披露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研发支出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具有相关性等问题。经过分析是因为:准则制度约束研发支出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企业的自愿性披露行为受利益驱动;制药行业属性使企业更注重商业保密等。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将分别从财政部会计司制定准则方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机构方面、以及上市公司自身这三个方面,多管齐下,提出政策方向性建议:首先,会计准则要细致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要求企业结合自身情况披露划分标准,同时也应该明确资本化时点;其次,信息披露监管机构应加强研发支出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政府部门和审计机构等外部监管机构应严格监管企业信息披露行为,督促企业严于律己,企业自身也要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使得内外部监管双管齐下,营造更良好的市场环境;最后,上市公司自身应加大研发支出内容的相关性披露,为报表阅读者提供更有用更紧密的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