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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在过去的二十几年取得了重大的进步与快速的发展,无论是从新股发行的监管模式、发行方式或者定价方式来看,历次改革都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从而进行调查。有些调整取得了一时的成效并对后续的改革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有些顺应了一时的市场需要,也有一些更加恶化了当时严峻的市场环境。虽然历经多次改革完善,但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体制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新股发行监管体制的缺失、监管主体规定的不完备、新股发行制度权责规定的不统一、保荐人未完全履行保荐职责、新股发行法律、规章的滞后等。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证监会于2013年6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了五大改革措施,解决了实践中产生的部分问题,但与此同时也激发了新的矛盾:主承销商的自主选择权引发的贪污贿赂等制度性犯罪,新股发行份额中机构投资者的优先取得权对中小投资者的不公,条件未成熟时过于急迫地推行注册制等。结合现行新股发行体制,可以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向中小投资者倾斜的法治方向出发,在积极慎重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时一并解决新股发行制度不公问题,并落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是落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促进各主体履行职责,深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披露的信息质量,防止不真实信息和包装上市,充分发掘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可能波及投资人决定的信息;二是必须建立法律健全的、信息披露充分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规范的环境来推行注册制;三是取消网下配售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各类特权用以解决新股发行制度的不公;四是限制机构投资者的“特权”来进一步维护“三公原则”。只有采取多元化的综合治理才能不断提高我国股票市场的运行效率,从而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作用,进而提升整个社会的经济建设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