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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定向增发成为上市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中,大股东的参与度很高并且其认购比例较大。已有研究表明大股东在认购定向增发股份的过程中存在攫取超额收益的自利行为,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文结合大股东认购定向增发股份这一特定事件研究大股东是否存在通过控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达到操纵定向增发股票价格的目的以及其更倾向于实施何种类型的盈余管理;股权制衡是否能够对该自利行为产生治理作用;最后基于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考虑股权性质对这一作用的影响。首先,本文通过2013-2015年大股东认购定向增发股份的上市公司数据运用截面修正琼斯模型和Roychowhury模型分别计算出应计项目盈余管理和真实活动盈余管理的相关指标,分别检验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两种盈余管理。其次,将样本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运用单样本T检验的方法分析制衡股东的存在是否发挥了治理作用,在此基础上使用多元回归分析法分别检验股权制衡对两类盈余管理的作用进而得出相关结论。最后基于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采用分组检验的方法通过对比分析股权制衡在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中对两种盈余管理的作用,研究在考虑股权性质后股权制衡对定向增发前盈余管理的作用是否会发生变化。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及研究结论:第一,当大股东参与认购定向增发股份时,上市公司同时进行了负向的应计项目和真实活动两种盈余管理。第二,现有研究中鲜有学者结合特定事件以及盈余管理的类别对股权制衡的治理作用进行研究,本文结合定向增发这一特定事件并分别检验股权制衡对两种盈余管理的作用,研究发现股权制衡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前的真实活动盈余管理发挥了治理作用,但对定向增发前应计项目盈余管理的治理作用不显著。第三,在探讨股权制衡对盈余管理影响时,对股权性质的考虑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但是前人很少考虑大股东性质的影响,因此本文引入大股东性质这一变量,验证大股东性质对股权制衡抑制盈余管理作用的影响,研究发现股权制衡仅在非国有公司中具有显著的治理作用,而在国有公司中的治理作用并不显著,说明我国国有大股东的“一股独大”阻碍股权制衡机制治理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