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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主义”为宗旨的“重刑”刑事政策不能有效的预防和消除犯罪,因而针对犯罪人自身特点构建科学合理的犯罪处罚矫正体系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20世纪中叶以来,特别是近二十年,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程,世界各国都在不断进行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尝试用最有效、最人道、最文明的方式处理犯罪和犯罪人,大多数国家都对犯罪人奉行教育挽救为主,惩罚报复为辅的刑事政策,也就是尽量不施以刑罚而代之以非刑罚处罚措施。社区矫正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一种新的刑罚方式。社区矫正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不断进步、刑事政策日趋理性化的重要标志。它作为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的一种非刑罚处罚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当前,社区矫正在世界各国如火如茶地展开,在欧美国家更是发展迅猛。在西方国家社区矫正已发展的相当完善,社区矫正理论也日臻成熟。与世界其它国家相比我国的社区矫正才刚刚起步,为了与世界同步,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在本土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应对,并针对性地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当前国情、面向未来的社区矫正体系。2002年7月起,按照司法部的部署,北京、上海首先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非监禁刑的重要组成部分,顺应了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通过几年的试点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进展较为顺利,社会反映和矫正效果普遍较好,取得了一些经验。社区矫正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就我国现状而言,社区矫正的总体发展水平仍比较低,存在着重大缺点和不足,有待着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突出表现为相关立法不够完善并滞后,缓刑、假释、管制等社区刑罚的适用率偏低,而且执行机制不健全,行刑效果不尽如人意。因此,深入研究社区矫正领域的理论及实践问题,借鉴古今中外的经验教训,积极推进刑罚改革,是每一个刑事法学人义不容辞的义务。正是基于此点责任心的驱使,笔者借毕业之契机撰写此文,以期微尽绵薄之力。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社区矫正制度的缘起与发展趋势,通过对各国对社区矫正的内涵不同理解与分歧的叙述,提出了自己对其内涵的看法,并在此基础上对社区矫正的属性进行了认定,即社区矫正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详细介绍了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刑法谦抑思想和刑罚经济原则;刑罚人道化思想;刑事补偿理论;“大社会观念”和社会福利思想;复归社会理论。第二部分对中国目前的社区矫正的实践进行了介绍。介绍了试点工作的过程,详细介绍了上海、江苏两地的试点工作情况,在此基础上总结了试点工作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中国取得了显著成果: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明确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的范围;初步建立了组织机构;构建了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框架;取得了矫正罪犯的较好效果。并对未来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立法滞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法律地位模糊;监管不力;社区矫正措施缺乏类型化等等都作了详尽的论述。第三部分着重于中国社区矫正的发展与完善。首先是社区矫正的立法完善,要先完善我国现有社区矫正类型,对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进行改革完善;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增设社区矫正的刑罚类型——“社区服务令”、中途之家、推行半监禁、增设部分假释制。其次要完善社区矫正的适用与裁量改革,建立缓刑和假释判决前调查制度;社区矫正听证制度。最后对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制提出了完善建议。同一行刑权限,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培养专门的工作力量;完善社区矫正中的危险管理;改进矫正方式,丰富矫正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