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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私权实现的重要程序,有别于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保障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实现是财产保全制度存在的理由,而有效实现财产保全的功能,对于解决当前“执行难”的困境,维护司法权威有着显而易见的作用。然而,我国现在的财产保全程序在其制度的设计上还不尽合理,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本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是财产保全制度的概况介绍,本部分笔者首先界定了财产保全的概念。其次,对财产保全的性质有了具体的认定,从具体适用和内容方面辩证地分析了财产保全性质的独立性;笔者还从财产保全与民事诉讼的目的关系分析了财产保全的功能在于事先采取措施,预防生效裁判的不能执行。最后,笔者阐述了我国财产保制度的分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分为两类,即可以分为诉讼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第二部分是财产保全制度比较法上的考察,探讨了财产保全制度的历史起源和在各国的发展概况。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介绍了财产保全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的发展概况,得出财产保全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经济发展必然产物的结论。第三部分是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当前我国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分析探讨了我国目前立法现状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纠纷形式。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对策,本部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从对当前我国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对策和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对策等提出了完善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立法建议。本文写作过程中运用了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实证研究为主规范研究为辅的方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坚持以法理理论、诉讼法理论、物权法理论等为理论基础,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了我国财产保全的众多方面,同时,通过对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财产保全制度的分析,从而提出了完善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的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