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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俄罗斯互为最大邻国。不论是从在地理位置上来说,还是从彼此需求的互补性上来说,两国之间进行油气合作对双方都是最明智的选择。中俄两国之间的油气合作已经不仅仅是限于油气贸易和管道项目合作,在勘探开发和技术服务领域也已经有了很多的合作,而这也是未来两者间进行油气合作的主要方面。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作为实现这方面合作的基础法律,我们需要对其有一个较为深入的认识。俄罗斯作为少数将国际能源分成合同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代表国家,首先,我们要对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的产生背景有所了解,这样才能更准确地明白该法出台的原因和目的。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于1995颁布,历经1999年和2003年两次修订。20世纪90年代初的俄罗斯面临国内经济的大萧条,欧洲部分的经济由于资源的日益枯竭而开始走下坡路,整个国家的经济支柱开始向远东地区转移。而远东地区的发展必须要依靠其储量丰富的能源,尤其是油气资源。为了引进外资发展东部地区的油气工业,1995年俄罗斯颁布了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运用文献研究法和对比分析法,通过对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的两次修订内容和现行法的对比与分析,可以发现俄罗斯通过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在不断地加强对自身的保护,对于外国投资者则提出了越来越严苛的要求。虽然以法律的形式在政治上给予了外国投资者一定的保障,在财税方面也做了简化和优待处理,但是却也在分成、员工以及设备等方面反映出了其极强的自我保护力。相较于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目前的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为外国投资者设置了过于高的门槛,导致很大程度上无法实现吸引外资进行油气开发的目的。我国与俄罗斯进行油气合作将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会越来越多在勘探开发领域进行合作,因此,我们必须要对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对该领域合作的影响有较为客观的利弊认识。从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的内容来看,中俄两国在油气合作中将会面临很多的困难,如中国必须首先按照一般的俄罗斯税制参与相关油气田的拍卖并取得开采权;必须要在开发工程项目中至少使用70%的俄产设备;必须要保证俄罗斯联邦政府所得的利润份额不少于32%等。以上的规定会给我国的对俄进行油气合作的企业带来巨大的压力和负担。但是,我们也必须要注意根据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与俄罗斯进行油气合作对我国的企业还是存在有利因素的。例如,对于产品分成、矿产使用费的构成的规定是以具体协议来规定的,这为我国与俄罗斯进行油气合作提供了可调节的空间,我国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点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在条款中有国家保障条款和稳定条款,这些条款的存在可以为我国的投资企业提供政治和法律的保障,为我国企业进行投资活动消除一些不必要的顾虑。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是我国在与俄罗斯进行能源合作中必须要适用的法律之一。从目前中俄合作的情况来看,我国企业要不断加强自身的实力,争取在与俄油气企业进行合作中取得更有利的股份比,在协议谈判中运用灵活的谈判技巧在税收、利润分成等条款上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同时要不断积累经验,加深对俄罗斯油气资源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