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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私有汽车的保有量不断上升。随之而来的小区停车位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在实际生活当中,因停车位而发生法律纠纷的状况层出不穷。论文应用案例分析法、经济学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等方法,通过国内外小区停车位权属现状及立法的比较分析,针对我国物权法中存在的客观不足,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若干建议。论文首先界定了小区停车位的含义,并对现实中的各种停车位做了详尽的分类。小区停车位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物,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属于附着在土地上与房屋相似的不动产。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小区停车位可以基于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及土地租赁权而存在。论文以物权法的颁布为节点,对我国小区停车位权属的历史及现状做了比较分析。物权法颁布之前,对小区停车位权属的规定只存在于地方性的立法中,在科学性、严谨性方面存在诸多不足。物权法颁布后,其74条规定为我们解决小区停车位权属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规定本身还有待完善。其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也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空间。论文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小区停车位的类型化前提,提出了解决小区停车位权属纠纷的理论模式,一是以专有权为基础,将小区停车位产权独立化,二是以共有权为视角,区分对待。并在此基础上,具体论述了各种停车位的权属状况。小区停车位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只有权利真正行使才能实现物尽其用。因此,论文对小区停车位的取得、使用、流转、抵押等问题也加以探讨。论文最后一部分重点论述了小区停车位权属的完善建议。针对物权法第74条的立法缺陷,文章认为小区停车位在出售或出租时,应给业主一个合理的期限,在满足小区业主合理停车位的需求后,可以将剩余停车位向小区外的主体出租使用;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应就停车位权属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在购房时进行约定,并使用明示放弃的方法解决保留停车位的问题;建议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支付了土地出让金用于停车的建筑面积”来取代“建筑区划内”的模糊定义;采取法定共有与增量专有相结合的小区停车位权属机制;同时完善房地产财产权利的登记制度;转变物业运作模式,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职能。论文通过对小区停车位权属完善建议的提出,以期更好的保护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