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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北大法宝收集了2009—2019年的使用损失案例,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双重分析下,寻找出使用损失存在的问题和争议。使用损失案件主要分为侵权纠纷类、物权纠纷类、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纠纷类以及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类四大类,侵权纠纷案件是产生使用损失的主要来源。通过对案件分析和整理,在侵权领域内使用损失存在界定、使用可能性丧失的可赔偿性和使用损失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计算方法三种争议。关于使用损失,学界尚未有明确、统一的概念解释,只是笼统的解释为使用中断的损失或者使用可能性丧失的损失。使用损失能否成立不仅需要判断不能使用和使用利益或者使用效率下降的两种情形,还需要考虑物完全丧失使用功能和非所有权人占有的物毁损两种特殊情况能否成立使用损失的情况。区分使用损失的类型对研究使用损失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案件和学说理论的归纳分析,可以将使用损失划分为营利物的使用损失、非营利物的使用损失、“空闲船只”规则下的使用损失下的情形以及使用人不使用受损物的使用损失四大类型。使用损失的本质是一种可得利益的损失,是由于物遭受侵害或妨害时,权利人对于物的圆满支配状态陷入不圆满的状态,权利人的财产价值减少和预期可得财产利益减少乃至丧失。在侵权领域内,使用可能性丧失的损害赔偿存在较多争议。否认使用损失损害赔偿的声音此起彼伏,理由主要集中在违反填平规则、范围难以确定和不构成法律上的损失三个方面。但是,确立使用损失损害赔偿责任确有其正当性,这主要是因为使用损失中确实存在客观财产损害,使用损失的范围也可以确定,使用可能性与物的固有价值并不冲突,而且我国部分法律也确认了使用损失的赔偿。使用损失在实质上是间接损失或者纯粹经济损失,某些情况下,也包含精神损失。掌握使用损失的本质并结合日期等考量因素,通过租金法、所失利益法和酌定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最终确定使用损失的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