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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未成年人监护纠纷频繁发生,多起未成年人受监护人侵害案件成为媒体舆论的热点,引起广泛关注。这些案件或多或少地暴露了,面对处于危机中的未成年人,我国民事司法救济应对的乏力。未成年人受其年龄限制,心智尚不健全,在司法程序中,本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但是,长久以来,我国立法和修法都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焦点对准实体法,很少注意到诉讼法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几乎是空白。在未成年人监护诉讼中,仍然强调父母本位,未成年人作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很少能参与到事关自己未来生活安排的诉讼中来。在这种现状下,有必要从诉讼法的角度,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为处在监护危机中的未成年人提供畅通的司法救济渠道。本文将分四个部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未成年人和监护制度的基本概念,立法体例上监护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监护制度属于广义的监护。其次,从未成年人监护纠纷的分类、形成原因、特殊性着手,对未成年人监护纠纷进行系统的阐述。未成年人监护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但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在主体、内容、纠纷解决方式上都有其独特之处。第二部分: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或地区都非常重视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他们的许多制度理念和模式经过了长期的发展,不断更新和优化,已经比较成熟。域外部分国家较早的认识到未成年人监护诉讼具有较强的身份性特点,在诉讼过程中注重听取未成年人意见,设多元主体辅助未成年人参与诉讼,以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为核心。本部分通过对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未成年人监护纠纷的处理机制,进行比较分析,寻求可以借鉴的先进经验,以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第三部分: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着手,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纠纷处理现状及存在问题。我国未成年人监护诉讼的程序立法较为滞后,实践中部分法院已经采取一些试点性措施来弥补这一缺陷,但是仍存在未成年人在诉讼中主体地位缺失,监护诉讼适用程序不明确,缺乏专门的审判组织等问题。第四部分:本部分从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监护诉讼的建议。第一,通过适当扩大有意思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为未成年人指定程序辅助人,取消指定前置的限制,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第二,从特殊程序方面,建议在未成年人监护诉讼中适用职权探知主义,限制公开原则。第三,注重调解制度在未成年人监护诉讼中的适用;第四,未成年人监护诉讼应由家事审判庭审理,并且在审判组织中引入社会观护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