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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体育作为朝阳绿色产业,对促进国家经济的提高、完善社会制度、传播社会文化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加快和落实职业体育的法治建设是改革应有之意。职业体育法治改革的核心目的在于维护职业体育参与主体的权利和督促参与主体践行义务,只有参与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参与主体才有动力去践行义务,职业体育的新秩序才得以建立,体育产业的各项改革工作也才能真正的落到实处。我国职业体育发展已经经历了 20余年的洗礼,尽管其发展的整体态势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理性思考的人们仍应看到其亟需完善之处,如足球界历来的“假、赌、黑”问题、“长春亚泰诉中国足协案”、足坛反赌扫黑风暴等,篮球领域的“广东凤铝退出事件”、“山西中宇股权转让事件”、“李昕合同案”等由于法治缺位而导致的体育参与角色权益损害的现象,这从某种程度上暴露出我国职业体育法治建设的现实迫切性。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从职业体育基本参与角色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查阅了我国各级部门颁布的关于竞技体育和职业体育的相关政策法规,对我国职业体育发展二十余年来暴露的权益保护缺位现象进行了法理分析,研究了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关的防治措施,文章最后结合我国的民商法、刑法、行政法提出了我国职业体育法治建设的发展路径。结论:(1)俱乐部作为职业体育联赛主要的投资者,并未获得联赛的经营管理权,在联赛的准入、股权转让和球员的转会等方面受到协会等部门的钳制;球员、教练员和观众的权利亟待保护。(2)俱乐部与俱乐部之间基于联赛协议形成了卡塔尔垄断。(3)球员工作合同的特点符合相关法律对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规定,但是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劳工关系存在其特殊性,球员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使辞职权利将会给俱乐部带来巨大损失,必将造成整个联赛环境的混乱,应当对球员工作合同的特殊性予以关注。(4)协会解决纠纷公正性缺位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原因:体育自治一直是我国协会内部解决纠纷的主要机制,司法介入一直被体育治理所排斥;单项协会一般同时拥有公共管理权和契约管理权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5)优先保障国家的权利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简单粗暴的行政命令已经不能全面统筹国家和运动员之间的利益,以契约为框架合理取舍各方的利益来解决国家和个人利益冲突方为上策。建议:(1)在职业体育发展过程中,俱乐部经营联赛必须遵守我国的现行法律;同时,立法者要考虑到职业体育的特殊性,给予一定的法律豁免,如反垄断豁免、球员与俱乐部的劳动合同违约条款的许可等。(2)充分发挥行政法、刑法的作用,严厉打击职业体育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3)中国职业体育领域应实行权力的分立制衡,分解职业体育管理权,建立职业体育内部责任监督机制和法律救济的司法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