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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我国专利许可现实中的紧迫问题,考虑到我国相关立法的缺失,考虑到美国和欧共体在相关方面的最新进展,特别是国内以前的相关学术研究没有涉及到美国2002年的联合听证会及欧共体2004年的《772/2004号条例》及《关于对技术转让协议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的指南》(2004/C101/02)(欧共体《指南》)的内容,本文选定了专利许可的反垄断规制这个题目。本文研究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对专利许可的反垄断规制立法,通过分析专利许可过程中的各种各样的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来对美国、欧共体的相关立法进行梳理,同时基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这一国情,也关注发展中国家的相关立法,并结合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个别相关判例,最后对我国相关立法提出比较详细的立法建议。 本文正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探讨了对专利许可进行反垄断分析的一般性原则,共分五节。第一节为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一致性,先论述了专利法的目标和反垄断法的目标,接着讨论了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根本目标的一致性;第二节为分析专利许可协议与竞争关系所需的基本概念,包括货物市场、技术市场、创新市场、市场支配力、互惠协议与非互惠协议、竞争企业等;第三节为安全区、白色条款及被豁免的条款,首先介绍了美国1995年《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美国《指南》)划定的反托拉斯“安全区”,接着介绍了欧共体《240/96号条例》和《772/2004号条例》给予的豁免及欧共体《指南》划定的安全区和白色条款;第四节为本身违法原则、黑色条款,首先介绍了美国明确列出的本身违法行为;接着介绍了欧共体《240/96号条例》和《772/2004号条例》列出的本身违法行为(黑色条款);第五节为合理原则、灰色条款,分别讨论了美国《指南》中根据合理原则评估许可安排的一般原则和欧共体《指南》的分析框架。 第二、三、四章研究了专利许可中的各种垄断行为。 第二章为横向限制协议,共分四节。第一节为固定价格,讨论了固定许可专利产品的价格、被许可方与许可方协议固定价格和固定依方法专利制造的非专利产品的价格三种情形;第二节为划分市场,分析了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划分市场行为和不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划分市场行为;第三节为交叉许可,分析了不含其他限制的“纯粹”交叉许可,交叉许可与其他限制的结合,交叉许可与专利侵权纠纷和解等问题;第四节为专利联营,讨论了联营专利的性质、与专利联营许可有关的个别限制等问题,介绍了欧共体管理专利联营的制度框架。 第三章为纵向限制协议,共分六节。第一节为纵向的价格、产量、销量限制,分析了转售价格限制、纵向产量限制和纵向销量限制;第二节为纵向的地域、应用领域、客户限制,分析地域限制、应用领域限制、客户及再销售形式限制;第三节为搭售,论述了搭售的构成条件、专利许可中搭售的分类、搭售的法律规制和专利许可中可被允许的搭售等问题;第四节为排他交易,分析了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不竞争、被许可方要求许可方不竞争的限制;第五节为回授,分排他性回授和非排他性回授进行论述;第六节为使用费条款,讨论了使用费的上限、无真正专利权的“专利”使用费和计算使用费的方法等问题。 第四章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集中,共分六节。第一节为拒绝许可,分析了单方拒绝许可、专利权人和其非排他被许可人的协议拒绝许可、不使用等行为;第二节为滥发侵权警告,论述了滥发侵权警告的表现及解决方式;第三节为价格歧视,首先介绍了歧视性费率的典型案例——去虾壳机案,接下来讨论了与价格歧视有关的其他特殊问题;第四节为无效专利的执行,分析了对于通过欺诈获得的专利的执行和对于缺陷专利的执行;第五节为不质疑条款,分析了被许可方质疑专利有效性、原专利权人质疑专利有效性两种情形;第六节为专利的集中取得,讨论了通过获得许可达到专利权的集中、通过取消已有许可达到专利权的集中两种情形。 第五章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总体评述并对我国立法提出了建议,共分四节。此章又分国别评述了专利许可的反垄断规制,每一国别又是按历史的发展进行评述。第一节、第二节和第三节分别对美国、欧共体、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总体评述,第四节对我国立法提出了建议,包括制定反垄断法、制定专利许可反垄断法规及相关指南和完善专利法、禁止专利权滥用三方面。 本文在涉及美国法时特别注重相关判例的分析,在涉及欧共体法时,主要论述欧共体《指南》的内容。 专利权滥用原则在美国法院经历了一个产生、兴起——被修正——重新流行——受抑制这样一个过程,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态度看,专利权滥用原则受到了极大的抑制。同样,美国法院对于专利法与反垄断法态度的变化也可总结为类似于钟摆的摇摆运动,法院在某个时期会倾向于优先保护专利权,而在另一时期会优先适用反垄断法。 总的来说,欧共体《240/96号条例》是偏结构主义的,其主要缺点在于过于形式化、过于复杂,同时适用范围又窄;对于品牌间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之间的竞争关系的处理没有遵循前后一致的方法。 欧共体《772/2004号条例》的特点:1、强调专利许可协议对竞争的正面效果。2、简化规则框架,加强经济分析。3、区分竞争者和非竞争者。4、注意到了网络效应。5、注意动态监督。 欧共体《指南》的主要特点:采用经济效益主义,大量使用以经济效果为基础的分析方法,向美国1995年《指南》靠拢;区分处理竞争者和非竞争者之间的协议;跟踪监测竞争者和非竞争者的地位随经济形势变化而发生的变化。 笔者的立法建议是,制定反垄断法,并在该法中规定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原则性条款;修改专利法,起码要加入禁止滥用专利权的原则性规定;在专利许可的反垄断方面同时制定两个法律文件,一为“专利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另一为“对专利许可进行合理性分析的指南”。对于“专利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建议将专利许可协议的条款分为三类,即白色条款、黑色条款和灰色条款,白色条款指法律明确允许存在的条款,黑色条款指法律绝对禁止的条款,灰色条款指法律并不明确规定其效力,而是要根据许可协议的具体情况以合理原则进行分析的条款。 基于我国目前的实际,笔者认为在制定这样的法规时应突出一个字——“严”。原则上说,美国、欧共体、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中明确禁止的条款当然地都要将其规定为黑色条款,而上述立法中明确允许的条款则要一一分析而不一定将其归为白色条款,有可能归为灰色条款,甚至有可能归为黑色条款。在设计具体条文时不能忽略有关国际组织的立法(草案)中反映发展中国家立场的那些条款,同时还要考虑我国专利许可实践中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技术进口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限制性做法,做到有的放矢。 关于“对专利许可进行合理性分析的指南”,建议借鉴美国《指南》和欧共体《指南》的方法,引进经济分析的方法,注重市场支配力的作用。笔者希望这样的指南是一部非常详尽的指南,建议要点如下:1、阐明专利权和反垄断法的关系。2、建立三种安全区:基于市场份额的安全区;基于替代技术个数的安全区;基于创新实体个数的安全区。3、关于对专利许可进行分析的一般框架,建议我国制定相关规章时采用欧共体《指南》的分析框架。在进行实例分析时,应注意竞争者与非竞争者之区别、动态监管、网络效应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