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水平不断得到提高,车辆的拥有不在是财富和地位的象征,而仅仅是人们外出游走代步的交通工具,购车也渐渐成为常事,似如家中添置一件家具一般,一些人却在喜悦中忽视对法律、法规的关注和重视。有些人认为购车就已经花掉了所有的积蓄,为了节省钱或因存在一时的经济困难暂时就不想或暂缓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通强制险”);有的人则心存侥幸,认为自己的驾车技术很好就不用购买交通强制险;还有的人是由于自己原本就不符合驾驶条件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系盗抢而来的“黑车”,故不敢去购买交通强制险等,具有这些原因主要是对交通强制险的认识不足所导致的。一旦这类没有购买交通强制险的机动车被友情出借、被出租或者是被盗抢之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将引发由谁来承担在交通强制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问题,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路赔偿若干解释》”)第19条规定,当机动车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由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在交通强制险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这一解释与一些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相类似的未购买交通强制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在对交通强制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形式的处理结果与该规定不统一,故该解释不能广泛应对社会复杂的问题。本文将从一起未购买交通强制险的机动车肇事案例入手,结合相类似案件处理比较分析,发现该条规定存在法律适用缺陷,从立法上分析交通强制险的产生原因及其性质特点,投保义务人的确定、保险范围确定、赔偿的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承担形式。希望能为理论学习研究及司法实务活动提出微薄的见解和意见,让受害人在得到有效救济保障,同时也能有效维护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有所启示。提出应将未购买交通强制险的机动车肇事案件类型化,来确定在交通强制险限额内的责任范围以及责任承担形式,这样才有利保护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救济,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案件基本情况的介绍,法院的判决以及根据本案进行归纳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参照另外几起类似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审判结果,结合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规定分析,引出本文主要探讨的法律问题:未购买交通强制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在交通强制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如何才能更加公平实现在受害人与机动车投保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第三部分对交通强制险的立法分析主要包括:(一)分析交通强制险产生的原因及其性质特点;(二)投保义务人的确定;(三)交通强制险范围的确定;(四)归责原则;(五)交通强制险责任承担形式。第四部分通过比较、归纳,提出针对未购买交通强制险的机动车肇事后的责任,应该将案件类型化之后来确定在交通强制险限额内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以及责任承担形式。提出对《道路赔偿若干解释》第19条的修改意见。第五部分结语强调对未购买交通强制险机动车肇事案件类型化后对司法实践中的所取到的作用和现实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