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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梵文Karma)观念产生于古印度婆罗门教,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将婆罗门教的业思想批评性地纳入到佛教思想中,佛陀肯定业是有情的造作,以及业能作为因而能产生果报,但否定业的承载者是“我”,业力的来源是“梵”,并以“缘起”代替二者。所谓“缘起”就是依诸多条件而生起,分析地看缘起,缘是诸多条件,是因;起是生成、起现之法,是果。所以,在佛教中,缘起就是因果法则。这也意味着佛陀所确立的业思想也是与缘起因果纠缠在一起的。说一切有部的阿毗达磨拣择契经对业和缘起的论述,渐次地对二者进行更为细致的界定,发展到《大毗婆沙论》时,该部将业的内涵绝对化,并细致区分了缘起的条件和所起之果。毗婆沙师认为身、语、意三业可包含一切业,身业是有情身体行为产生的表、无表业,语业是有情发语而产生的表、无表业,意业是思心所的造作。三业各具自性,它们之间存在着相应或俱有的关系,故绝不可将三者混为一体。有部进一步将缘起的条件分为“六因”和“四缘”,这其中,因是缘起中起主导作用的条件,而缘是起辅助作用的条件。同时,毗婆沙师依六因建立五果,而他们主要用六因和五果来讨论业观念中的因果问题。业观念所含的因果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业自身的缘起,二是业作为因产生果报,而六因、五果在这两个阶段参与的主次各有不同。在业的缘起阶段,业所涉及的因果主要是相应因和俱有因及其产生的士用果,在业感果报阶段,业所涉及的因果主要是异熟因果和等流因果。业所感的异熟果主要是苦乐受,异熟果能决定有情死后在六道中流转向何处;而业所感的等流果主要是与意业相应行为产生的习气。习气能反过来作为业缘起的条件,不善、有覆无记的习气引起的烦恼是有情之所以流转于生死轮回的原因。因此,烦恼和业两者导致了有情在六道中的生死轮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