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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附条件不起诉都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重要举措,前者旨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后者侧重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矫正与教育、同时促进审前程序分流。虽然侧重各有不同,但两者依然有着共通的理论基础,在价值功能方面具有高度契合性。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的不起诉体系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也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较大的指导作用。从理论层面来讲,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丰富现有不起诉体系,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实践角度分析,有助于推动刑事案件审前分流,避免案件过度积压,缓解法庭审理案件的压力。但是,司法实践当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认罪认罚从宽的出罪路径较少,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方式尚不明确,自愿性审查流于形式,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主体及范围狭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通过比较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以及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的实际需要,可以对认罪认罚案件中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则展开构建。首先,鉴于认罪认罚案件覆盖的适用主体和案件范围之广,将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对象扩大至所有认罪认罚主体,并放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罪名和刑期限制;其次,明确附条件不起诉所设“附带条件”的性质,从实质制裁说和特别处遇措施说两方面展开探讨,基于认罪认罚案件审查悔罪表现的需要,丰富附带条件的具体表现形式,将悔罪心理呈现为具体的言语或行为;再者,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察帮教机制,设立多元化的监督考察主体,细化考察内容,以此解决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方式缺失和审查容易流于形式的问题;最后,建立相应的处置与救济程序,从内部流程和外部强化两方面切入,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制约与监督,用“程序回转”程序保证被追诉人的程序选择权,减少冤假错案,保证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