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ADR在全球各地的纠纷解决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俨然已经成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但随着ADR功能和地位的提高,其已经不再局限于发展之初同法院诉讼程序无关,而是逐渐将ADR视为诉讼程序中的一环节而置于法院之下,所以,司法ADR也日趋构成各国司法程序内解决纷争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究其原因是由于司法ADR具有连接司法和ADR的特性,使其能够既在法院中自有穿行也能在ADR中如鱼得水,故学者们都称之具有双重属性。司法ADR的双重属性赋予了缓解一定案件的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持人际关系等能力,于是乎域外各国纷纷结合自己的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地发展、创新司法ADR的种类使其本土化为己所用。而当下的中国,尽管一些规定也开辟了类似司法ADR的形式,但毕竟没有概念化、程序化,虽然我们从司法ADR的视角去分析可以肯定这些规定的进步性,但是从立法的角度似乎没有给予一定的地位,缺乏相关的程序性要求。本文在借鉴域外已有的经验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目前的纠纷现状,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ADR。我国已有很多学者对司法ADR进行了理论阐述,于是本文在此基础上进行简单地梳理,并提出一些司法ADR所含有的新精神和理念,着重介绍了其“合”的理念。然后从现代型司法ADR和传统型司法ADR角度来划分考察,通过其典型的代表国家来予以介绍,从而对构建我国的司法ADR制度有一定的启示。随后笔者提出了我国司法ADR的制度设计——法院附设调解前置制度。与原有的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的比较,又同与现有的法院调解的比较,从历史的纵向和现实的横向对比中,可以看出此制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最后,文章主要着眼于我国司法ADR在构建中的实务操作问题,其裁判标准是设置原则还是规则才能有利于发挥其应有的特点,其在现实操作中能否和现有的法律规定相容,以及如何解决在构建我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过程中所要遇到的实用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