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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居民财富越来越快地向资本市场转移,公募基金作为财富配置的重要手段之一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基于公募基金行业在中国仍然是一个新兴业态,无论是现行法律的适用性还是监管思路上强监管、轻个人投资者自我保护的现状都使得个人投资者的权利保护状态不尽人意。本文主要从信息披露的维度梳理市场中监管及各市场参与主体的博弈现状,从市场博弈及个人投资者自我保护的角度,基于更好更成熟的市场博弈有利于每种参与主体的利益市场以及逐步扭转强监管强管制的传统金融管理模式的个人判断,希望通过在市场发展过程中给予市场自我纠错、新兴业态自我成长、赋予个人投资者自我保护权利,从整体格局上打造一个更好的信息披露的法制状态,以有利于整个行业更好发展。在对于信息披露相关建议的提出上,本篇主要基于这样一些前提,一是:目前监管立意上出于经济运行的需求催生出的包括基金业在内的资本市场客观上忽略了微观层面上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但监管如此立意,并非出于对个人投资者利益的忽略,恰恰是出于对个人投资者是“弱势群体”的前提性假设,使得个人投资者的行为一直处于被侵害(包括自我侵害)的困局里。而从金融安全的角度,市场酝酿及出现的过程中,监管总是小心翼翼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但监管、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个人投资者之间的博弈性发展的缺失却导致了散户化特征裹挟整个市场,导致了一次又一次的基金狂热和一次又一次的所谓“政府救市”;二是法律保护的探讨需要兼顾权利实现的可行性,司法成本和对市场规律的尊重。在建议方面,本篇紧紧围绕让市场自我塑造,逐步消除强监管管制过度1的思路,提出了:引入类消费者保护条款,建立交易分层制度,对销售环节进行禁止性监管,建立大数据监测体系,对互联网销售基金逐步放开等五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