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随后在全区开展了民主改革运动。在牧业区的民主改革主要废除牧主在政治和经济上的一切封建特权特权。在民主改革中根据畜牧业经济和牧主经济的特点,对牧主采取了“不斗、不分、不划阶级”和“牧工牧主两利”政策,牧主的封建特权逐渐得到废除,牧主经济也得到一定发展。1952年底蒙绥牧区的民主改革完成。1953年9月中共中央向全国发布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过渡时期总路线。1953年12月7日,中共中央蒙绥分局召开蒙绥牧区工作会议,部署在蒙绥地区的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在民主改革中,只是取消了牧主的部分封建特权,牧主对牧民的剥削仍然存在,牧主阶级并没有彻底消灭。民主改革后牧主经济成为了具有雇佣性质的资本主义经济,与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目标相抵触。为了进一步解放牧区的社会生产力,消灭残留的牧主经济,因而对牧主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对牧主经济的改造,在蒙绥第一次牧区工作会议上就开始着手研究方针和政策,并在一些牧区开展试点,等条件成熟以后,再对全区的牧主经济开展大规模改造。对牧主经济的正式改造开始于1956年。由于牧主经济已不同于封建经济而是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而且占有大量的牲畜;牧区有别于农区。鉴于以上特点,在改造中从牧区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和平改造”的政策,实行比城市资本家更宽松的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即“赎买”政策。改造的具体形式主要是,在经济上采取办公私合营牧场、加入牧业合作社、参加国营牧场,其中以办公司合营牧场为主;在政治上采取团结和说服教育相结合的方法。1958年7月,内蒙古的牧主除一部分参加牧业合作社和国营牧场之外,其余全部参加公私合营牧场。内蒙古牧区对牧主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牧主经济开始走上了集体化道路。
本文共分为序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前言部分介绍了当前关于对牧主经济社会主义改造的研究情况,并对论文中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及学术意义等。正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社会主义改造之前内蒙古牧区的社会经济和牧主阶级状况,其中着重论述了对牧主的民主改革,这是对牧主经济开展改造的历史前提。第二部分,论述了对牧主经济进行改造的必然性。第三部分,叙述了民主改革以后牧区牧主经济的发展情况,以说明必须要对牧主经济进行改造。第四部分,则详细论述了对牧主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和方针,采取了和平改造的政策。第五部分,介绍了对牧主经济开展社会主义改造所采取的具体形式,其中着重介绍公私合营牧场。第六部分则是叙述了对牧主本人进行改造所采取的具体原则和工作方法;第七部分则是牧主经济改造的完成以及在改造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对以后牧区的工作提供了经验和教训。最后一部分是论文的结语,是对全文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