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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物权法制度,因其具有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物的有效利用、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等功能,已为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法所确认和应用。由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是善意受让人取得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而原权利人丧失相应的权利,因此为了兼顾所有权保护和交易安全的利益平衡,各国通常区分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对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作了不同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是从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是承认善意取得的。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承认占有委托物适用善意取得,但对占有脱离物,只规定了遗失物一般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并没有涉及盗赃物是否适用的问题。《物权法》回避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留下了法律空白,这就给司法实践解决这类问题带来了难度。本文拟从善意取得的起源和存在的理论基础入手,结合各国关于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的立法例来分析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并通过对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评析,提出完善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以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是善意取得制度概述。盗赃或遗失物如何处理,是善意取得制度上最困难的问题。要研究占有脱离物所有权的善意取得问题,需要对善意取得有较全面的认识。本文首先介绍了善意取得的概念,并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将善意取得限定为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其次,探讨了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认为善意取得是以近代同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为基础,同时吸收了罗马法上瞬间即时取得的善意要件而发展起来的制度。再次,本文分析了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善意取得是以牺牲财产所有权安全为代价来保障交易安全的制度,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可以从逻辑依据和现实依据两方面来考察。从逻辑依据来看,善意取得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从实践依据来看,善意取得在于保护动产的交易便利和交易安全。善意取得有利于促进交易,维护市场交换的正常秩序;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用;有利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由于善意取得的功能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其法律效果是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权利,原权利人丧失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因此为了兼顾对财产所有权的安全保护,近现代民法发展了一个重要的理论,即以是否基于真正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为标准区分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赋予了二者不同的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本文分析了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的概念以及区分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的理由,将研究重心放在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方面。
第二章是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的比较法考察。本文通过考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关于善意取得的立法例,指出在对待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上所采取的模式有肯定模式、否定模式和折衷模式,否定模式注重对所有权的绝对保护,肯定模式偏重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折衷模式充分显示了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之间的协调权衡,而为当今多数国家和地区所采用。此外,从占有脱离物的范围、所有人的回复请求权、善意取得例外规定的例外等方面,对占有脱离物与善意取得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第三章是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的基础理论。本文首先对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模式中的肯定模式、否定模式和折衷模式进行了评析,指出折衷模式综合权利保护和交易安全之间的利益衡量,兼顾了对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的保护,是在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问题上符合现实需要的制度安排。结合各国的立法以及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探讨了占有脱离物适用善意取得的一般要件、特殊要件,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回复请求权等问题,以期对我国完善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提供借鉴。
第四章是完善我国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的思考。本文首先考察了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的态度。从诸多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我国在盗赃物问题方面,原则上实行追赃一追到底,但也存在例外,这符合兼顾对权利保护和对善意受让人保护的需要。设计盗赃物的规则应考虑以下问题:追赃是否客观所能,以及是否具有经济合理性;追赃是否会严重影响交易安全和秩序;应区分诈骗与盗窃、抢劫所获得的赃物。本文分析了我国《物权法》关于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的规定的可取之处和不足之处,指出《物权法》尽管在占有脱离物范围上有所扩展,但仍然过于狭窄,没有涵盖完全非所有人的意思而产生的盗赃物,使善意取得在发挥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方面受到限制;在有偿回复请求权的问题上,遗漏了公共市场规则;在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上,没有考虑到占有脱离物为货币、无记名证券的特殊性而作例外规定。本文分析了我国立法应当对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作出规定的理由,并且指出在完善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应明确占有脱离物的适用范围;完善一定情形下占有脱离物的有偿回复制度;确立特定类型占有脱离物不得回复的制度,并严格占有脱离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