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管理规约,亦称“规约”、“住户规约”、“物业管理协约”、“区分所有规约”抑或“管理组织规约”等,系开发建筑单位或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就建筑物与基地的管理、使用及所有关系,以书面形式所为的自治规则,是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的权利义务法律文件,管理规约的制定目的在于维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确保区分所有建筑物及建筑物小区的良好管理运行与和谐生活秩序,是体现业主群体利益、实现业主自治的基石,在城市社会秩序的健康发展和现代社会治理转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管理规约作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基石,业主违反管理规约中规定的义务必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有效保障管理规约在实践中积极发挥作用。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问题的现有研究,以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为主,研究的重点是国外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承担相关问题,而从司法实证的角度来看,对法律适用的研究比较少,研究成果也是薄弱的。因此,本文采用实证研究,以2017-2019年“违反管理规约”的裁判文书为研究基础,结合个案研究系统分析法官的裁判逻辑。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司法实践中,以业主违反管理规约进行诉讼并承担规约中责任的少,管理规约中明确规定的责任也被严重忽视,责任承担形式单一,影响业主承担责任的因素很多,导致司法裁判的标准不一。在现实中,管理规约在业主自治中并未发挥自治规则作用,难以体现管理规约维护业主共同权益的性质。在固有的二元民事责任体系下,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合理的定位是困难的,因对管理规约性质定位不清,简单将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理解为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或是二者的简单竞合,弱化了管理规约的团体性及自治规约性质,忽略对全体业主共同权益及管理秩序的侵犯,仅关注行为侵犯的个人权益,故将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视为个人对个人权利侵犯或违反合同的责任。《物权法》第83条等条文对违反管理规约责任规定过于原则,未突出违反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共同权益和管理秩序的破坏,存在管理规约的“团体性”精神缺失问题。据此,明确管理规约中的责任规定,在法理上明确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性质,体现管理规约自身的“团体性”。在立法上,突出对全体业主共同权益及管理秩序的维护;增设责任承担方式条款;突出业主团体及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全体业主共同权益的作用。基于以上研究目标,本文以司法实证研究为基础,首先明确了管理规约的概念、性质、功能和价值、法律文本等基本内容,在法理与立法上明确业主违反管理规约应承担的责任性质问题,提出注重管理规约的自治规则性质,反思以“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为中心的现有二元民责任体系,回归管理规约作为一种决议行为的应该体现的责任承担形式。具体而言,强调管理规约在小区自治中的重要性,兼顾管理规约的“团体性”,细化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承担方面的法律规定,突出对业主共同权益破坏的责任承担规则,提升管理规约在业主生活中的地位,推动社会治理结构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