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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法的修改和相关法律的出台和修正,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作为一个新兴课题,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在我国的理论和实践都发展较晚,许多制度仍不成熟。比如什么样的人适合社区矫正、应当怎样对社区服刑人员区别对待等问题,关系到社区矫正工作能否顺利开展以及社区矫正是否有效等重要问题,应当形成一个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来解决。通过对罪犯的犯罪动机、情节、悔罪态度、与被害人关系修复状况、成长经历、矫正环境等多方面情况的调查和评估,找到导致罪犯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得出罪犯是否能够适用社区矫正的结论以及对矫正计划的制定提供参考,可以更科学有效的矫正罪犯,最大程度的实现再社会化。因此,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前评估机制有着重要的意义。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社区矫正前评估工作在各试点地区都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尝试,取得了很大的突破。然而,由于没有构建专门的评估机构和评估措施,各地的评估主体、内容、方式以及评估结论的效力方面存在很大区别,评估效果受到限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基层司法所是进行社区矫正前评估的主体,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委托其进行调查评估。在这种模式中,评估结论是否生效取决于委托机关是否采纳,因此在司法所作出与委托机关意愿相左的评估结论时,难以保证评估结论的效果。由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开展对矫正对象的矫正前评估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制度,根据我国司法局的机构设置情况,可以由县级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这样既解决了基层司法所人员配置的不足,又比较贴近社区,有利于评估工作的展开。为了保障评估结论的效力,拓展启动社区矫正前评估的申请主体,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开展评估,再指定县级司法局进行评估。在评估内容、方式、标准和监督方面做出统一规定,制订评估报告量表,为规范化社区矫正前评估工作的各个部分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