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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资本不断涌入金融借贷领域,民间借贷、高利贷逐渐发展并日趋活跃。为了追逐更高额的暴利,近些年,民间借贷领域滋生了一种新型侵犯财产法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日益猖獗的违法犯罪活动时,逐渐将其命名为“套路贷”。部分地区,“套路贷”甚至逐渐成为黑恶势力惯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套路贷”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的刑事司法认定标准。但《“套路贷”意见》大多从宏观层面进行指导性、原则性的规定,不少内容依旧具有模糊性与概括性,缺乏对“套路贷”犯罪深层理论原因的说明以及具体的法律适用标准。此外,“套路贷”犯罪本身行为模式复杂,“套路”方法众多,发展演变迅速,一个“套路贷”犯罪可能会涉及多个罪名和法律关系,针对“套路贷”犯罪的司法适用依旧存在不少问题与争议。通过对裁判文书网上有关“套路贷”犯罪的裁判文书进行调查分析,可以发现当前“套路贷”犯罪案件呈现出4个特征:一是“套路贷”犯罪刑事案件增速明显;二是“套路贷”犯罪涉及罪名多样;三是“套路贷”犯罪罪数形态复杂;四是“套路贷”犯罪呈现集团化、恶势力化、黑社会性质组织化的特征。“套路贷”犯罪通常可分为制债和索债两个行为阶段。行为人在制债阶段实施步步相扣的“套路”欺诈行为,非法放贷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而在索债阶段,根据行为人采取平和的诉讼手段或非平和的暴力、软暴力等手段的不同,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等犯罪。“套路贷”犯罪的罪数认定需要结合其阶段性特征,重点在于判断索债行为是否平和以及是否超出侵财型犯罪的范围,一是索债阶段行为人基于被害人“自愿”或以平和的虚假诉讼方式取得被害人财产,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二是索债阶段行为人采取敲诈勒索、抢劫等主要为侵财型的非平和手段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欺诈行为与索债行为具有牵连性,若欺诈行为未取得财产,以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侵财型犯罪定罪处罚;若欺诈行为已取得部分财产,以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侵财型犯罪数罪并罚。三是索债阶段行为人采取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非侵财型的非平和手段,另行侵害其他法益,以所触犯的侵财型犯罪与索债阶段另行构成的非侵财型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套路贷”犯罪的共犯认定,应当从影响“套路贷”犯罪共犯认定的主观因素与理论因素两方面把握“套路贷”犯罪共犯认定的标准;对“套路贷”犯罪集团的认定,则需要从人员的多数性、犯罪的目的性、组织性以及稳定性四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套路贷”犯罪与黑恶势力存在交叉关系,对于“套路贷”犯罪中涉恶势力的认定需要符合恶势力主体、手段、范围、危害性以及雏形方面的特征,而对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则需要围绕非法控制与重大影响这一核心特征,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个界定标准予以认定;对“套路贷”犯罪主从犯的认定,需要以行为人在两个行为阶段参与程度与贡献的不同,综合主客观两方面予以认定。对“套路贷”犯罪的数额与既遂形态认定,一是在犯罪数额认定上,确立“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的原则,以行为人意图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数额为基础,扣除行为人为实现犯罪目的而实际支付给被害人的本金;二是在既遂形态认定上,需要根据被害人实际还款的数额是否超出实际借款本金分情况具体分析,从而避免出现遗漏评价或处罚过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