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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与法律的冲突,古已有之。在这个古老的冲突中,“忠孝能否两全”是一个关系到价值选择的大问题。在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亲亲相隐”的传统。在西方,法律也规定了亲属相容隐的内容。但是,近代以来,特别是新中国建立后,“亲亲相隐”制度被视为封建糟粕而被抛弃,集体主义至上的观念使得法律提倡“大义灭亲”。我国法律的发展始终与伦理道德紧密相连,未实现通常意义上的合理划分,导致了我国法制带有浓厚的伦理色彩。从这些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大义灭亲”的理念是存在一定问题的。这一理念既与我国传统法制的精神有相悖之处,也与人类共同的法律理念有相冲突之处。法律鼓励甚至要求被告人亲属“大义灭亲”,这看似维护了社会秩序,伸张了实质正义,但却是以摧毁伦理秩序为代价的。家人之间互相背叛,社会秩序又如何能得到很好地维护呢?社会又如何能实现和谐呢?“大义灭亲”的滥用,实际上违背了法律所追求的目的和价值。 有鉴于此,应该改革我国的法律,部分地恢复、重建亲属相隐的制度,近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即亲属拒证权。这是符合人的社会性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亲情是一个家庭最基本的伦理,法律要兼顾秩序和伦理的价值(尤其是在我国),方能收到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