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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是指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由公安机关依照行政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该制度无论是在立法规范上还是实际操作中都没有明确细致的程序指引,这与未经任何正当程序禁止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法律理念相违背。对行政拘留进行必要且合理的程序规制是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新形势下法律体制改革必须破解的法治难题。行政拘留的特殊性及制约规范的不完全性导致其成为行政权力失范滥用的重灾区。从当前行政拘留制度运行的实践反思来看,现行的行政拘留制度至少存在以下“顽疾”:一是公安机关恣意行使行政拘留权的现象仍未得到明显改善;二是行政拘留处罚与其他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并处”时存在听证不协调的问题;三是暂缓执行制度缺乏现实操作性,且其实施效果不尽人意。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引入具有强烈的理论需求和现实需求,是规范行政拘留程序的必要之举。听证程序实质上是一种“交换意见”的理性沟通过程,通过对执法程序规制来督促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权力,进而增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拘留决定的认可感。在行政拘留制度中引入听证程序的根本目的是实现行政拘留权的自我规制,限制行政拘留权的非法扩张和腐败滥用。行政拘留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决定理由、听证权利、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表达意见、接纳证据等程序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该制度的构建在现有的时代背景下具有可行性:首先,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构建具有充足的适法依据和制度经验;其次,现代行政法理论的发展使得人们的某些观念得到了更新和转变;第三,域外国家针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处罚要进行听证的态度不一而足。第四,时代的变化以及环境的改善也为行政拘留适用听证程序提供了有力的外部条件。针对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构建,在契合我国具体的改革精神与行政实践的基础之上,通过总结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经验,借鉴域外合理因素,可以围绕三个方面展开:第一,对于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受案范围的划定应当满足行政效率性及利益平衡性两个“两个基本要求”,并综合考察违法事件的紧迫程度、违法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违法案件的具体情形等“三个因素”。在立法技术上参照域外国家的否定式立法体例,将情况紧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听证将明显违反公共利益的案件排除适用行政听证程序;第二,对于行政拘留听证的形式宜采用非正式听证为主、正式听证为辅的运行模式。适用行政拘留正式听证的案件应在立法上做严格限制,仅适用于违法事实复杂不清、证据材料存在重大质疑等争议性较大的案件。而非正式听证几乎不存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通常适用于那些案情相对简单,对当事人影响较为轻微,事实、证据无重大争议的行政拘留案件;第三,对于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配套设计主要从告知程序、听证主持人制度、严格案卷排他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法律监督机制等五大方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