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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证券市场越来越繁荣,而投资者对发行人的信息掌握相对较少,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有限,证券市场上欺诈行为屡禁不止,为了最大程度地解决这些问题,保荐人制度应运而生。保荐人作为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通过自身的尽职推荐和连带担保,既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质量,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确保了证券市场稳定和发展。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发展不同、国情不同、保荐人制度的设计也各有不同。英国的另类投资市场(AIM)的保荐人制度强调持续地聘任保荐人是企业上市的先决条件,被人称为“终身”保荐人制度;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因设计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以替代保荐人的职责,被称为“什锦”保荐人制度,它比较成功地分散并控制了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较为有效地保护了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香港创业板(GEM)的保荐人制度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制度,2004年10月,香港地区创业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引进了合规顾问、财务顾问的角色,用以分担保荐人的职责,形成多角色互相配合、互相补充的局面,更有利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我国大陆的保荐人制度是在借鉴香港创业板保荐人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建立的时间较短,加之我国的证券市场,特别是社会的诚信体系还不完善,导致我国保荐人制度在制度设计、价值实现、实践操作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弊病和欠缺,一些新矛盾和新问题还需要解决,在理论上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本文正是基于这种背景,试图通过对比、分析等方法,对我国的保荐人制度展开深入的研究和探讨。首先通过对保荐人制度的概述了解保荐人的起源、定义、法律性质和特征以及价值和原则;其次,在对境内外主要的国家(地区)的有代表性的保荐人制度进行阐述后,又分别从保荐人的结构组成、任职资格、职责制度、任职期限等方面进行对比,力求在对比分析中找到我国大陆现行的保荐人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根据分析比较,提出完善我国保荐人制度的构想。完善我国的保荐人制度首先要提高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资格准入标准,调整保荐人的结构组成,厘清保荐人与相关主体之间的职责界线,完善保荐人的法律责任制度,建立保荐人责任保险和责任仲裁机制等。本文创新之处在于对保荐人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都提出了具体的设想,对建立保荐人的责任保险和责任仲裁机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