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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在不断地试点实践中取得较大发展,救助性质及内涵有了深刻的变化,从传统的诉讼救助到刑事被害人救助,再到包含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及民事侵权救助等类型的国家司法救助,救助范围进一步拓宽,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救助制度的确立。从我国救助实践来看,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起步较晚,发展不够成熟,自上而下的试点虽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促进了制度的完善,但由于各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救助工作的重视程度也不同,在救助案件中对救助对象选择、救助金额确定、救助资金设置、救助决定权行使等方面,仍无法实现统一,难免出现操作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及改进。本文首先从司法救助实例出发,分析我国司法救助制度产生的原因,引发对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现实问题思考,如司法救助的开展是否应以法院的判决为依据、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存在必要性问题、家庭致伤犯罪是否纳入司法救助案件范围等,需要不断完善以提升该制度的可操作性。其次,从司法救助制度的概念入手,分析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内涵、发展过程及现状,从救助范围、救助对象、救助程序等方面内容分析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如缺乏完善的国家立法、救助方式实用性不足、救助资金保障性不足、缺乏救助后追偿程序设计等。最后,为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了具体构想:一是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立法,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法,自上而下统一规定司法救助的标准、方式及条件;二是多元化救助方式并举,积极促进司法救助金与其他救助方式相结合,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群众的实质问题;三是明确救助决定权的实施,防止因救助决定权分散,影响救助工作效率,浪费司法资源;四是多渠道保障救助资金,现司法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应积极拓宽资金来源,防止救助机关因资金不足出现“选择救助”和“人情救助”,影响救助效果;五是设立救济权的程序规范,有权利就应有救济,国家赋予了当事人申请救助的权利,就要充分给予救助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权利,确保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主张;六是赋予国家代位求偿权,设置追偿程序,防止国家承担替偿责任,促进司法救助资金的回流,减轻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