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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观念是柏拉图政治哲学中统摄一切的原则。《国家篇》集中了柏拉图对自己正义观的系统性论证。
柏拉图把正义观念看作是重要的政治和伦理资源,是对世俗生活进行价值判断的标准。正义观念不仅是涉及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一种美德,而且是涉及城邦秩序和城邦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秩序原则,因此是古希腊政治哲学自产生之日起就关注的中心问题。柏拉图之前的希腊先哲们十分关心正义问题,他们分别从不同侧面探讨过正义问题,提出了主要包括“自然正义观”、“利益—强权正义观”和“契约正义观”在内的三种有关正义的观点。在柏拉图看来,这三种正义观虽各有所长,但都持论偏颇,不能正确地揭示正义观念的本质。在《国家篇》中,柏拉图立足理念论,从德性正义论角度对三种正义观念一一进行了批评,并成功地将正义问题与苏格拉底式个人自制伦理相分离,而与社会的政治伦理相联系,架构在善性的社会秩序之上。柏拉图由此寻找到自己探索正义问题的三个基本理路和建构自己的德性正义论的两个基本原则。这三个基本理路是:第一,正义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正义的首要性在于维护城邦秩序;第二,正义必须体现善性原则;第三,正义是一种内在的德性,意在实现城邦对个体的德性教化。这两个基本原则是:第一,正义的德性原则优于功利原则;第二,城邦的秩序原则优于个体福利原则。
沿着上述理路,依据上述原则,柏拉图构造出自己以美德为基础、强调和谐秩序的德性正义观。柏拉图明确肯定政治哲学着眼的不是个人的伦理培养,而是善、秩序、正义的密切关联及协调一致,正义是诸德性的首要主题。实现正义,让德性整体进入城邦就必须实行他所提出的所谓“有限的分配正义”,即依据公民的德性获得程度给予其对于正义的知道限度。也就是说,所谓柏拉图的正义,指的就是不同等级的公民依据他所获得的德性,行使自己对社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不僭位。具体到一个城邦,由于它存在三个阶层——生产者、武士和哲学王,而三个阶层尽管有着社会等级差别但却是依照社会分工原则在不同禀赋的社会成员之中自然发生的,因此绝不能将一个等级的利益凌驾于其他等级利益之上。只有三个阶层协调一致,各自只做适合自己本性的事情,一个城邦才能实现出自己的正义。
柏拉图的正义观念是一种致治的社会正义,政治的社会正义最终是要通过灵魂的正义来实现。柏拉图把国家和个人联结在一起,他把国家看作是放大了的个人,个人是缩小了的国家。因此,如同国家的正义是由三个阶层的和谐一致造成的,灵魂的正义也是它的三个部分—欲望、激情和理智——和谐一致、各守其责、互不干涉的结果。这样,柏拉图就把城邦的制度秩序还原为一种德性秩序,由个体的内在德性来制约人的外在行为,把人从“利益人”还原为道德存在体,通过个体灵魂正义的实现来确保政治正义的实现。柏拉图所期盼的“哲学王”就是把理性与德性融贯起来的、以善为基础的政治的真正践履者。正因为在“哲学王”身上政治权威与哲学思想有机地得到融会,城邦政治正义的实现就有了来自理智的智慧保证。由此可见,德治是柏拉图政治哲学的最终追求。
以追求德治为目标的柏拉图正义观,强调道德至上和整体秩序优先,在个人自主得到充分申张的今天,自然会受到普遍的批判。如自由主义者波普尔就站在奠基于个人主义和社会契约之上的现代政治哲学立场,批评柏拉图政治哲学的反人文主义倾向,在他看来,柏拉图的正义观体现的依然是自然特权原则、普遍的整体主义或集体主义原则,最终必然会造成政治特权或极权主义。尽管波普尔对柏拉图的指责是在没有区分古典政治哲学和常识型政治哲学情况下作出的,其武断、偏颇之处明显可见,但他的批判对于过分注重用美德规范个体利益的德治政治论仍可谓一语中的。柏拉图德性正义观致命的失误之一,就是它的过度伦理学化所带来的政治的乌托邦幻想和人治主张。然而,也正是柏拉图正义思想中的那些理想主义成分,使得柏拉图的正义理念和希腊精神中沉静而清晰的理性主义联系在一起,在注重人的思想的同时,又自觉与现实保持一定的距离,从而成为对现实进行审查判断、衡量批判的反思工具。利用这个反思工具,人们批判、重塑、建构现实政治,明确生活的真正意义和价值所在,向着希望走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