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价格法制变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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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至今经济不断发展,经济体制、结构、增长方式等都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其中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促进经济改革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研究新中国成立至今价格法制变迁,以价格立法为基础,探讨价格法制的变迁。为了研究新中国成立至今的价格法制的变迁,本文根据价格法制变化背景将价格法制分为三个阶段,即1949年到1978年、1979年到1996年和1997年至今。1949年到1978年为价格法制变迁研究的第一阶段,这一阶段是在计划管理价格体制下,探讨价格法制的价格立法、价格立法原则、价格立法主要制度、价格立法主要内容。这一阶段价格调整主体是政府,政府通过计划严格而全面的控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调整,价格法制在这样的价格管理体制下形成,价格立法主要是以命令或通知形式,传达政府涨价还是降价等要求。将计划价格管理方式法制化,在价格法制中确立“统购统销”等价格管理制度。1979年到1996年为价格法制变迁研究的第二阶段,这一阶段政治、经济等环境复杂,探索如何改变计划管理体制下各种弊端。价格管理的改革是改革的重要一部分。在这一阶段中1979年到1984年,价格法制的指导思想是“计划为主、市场为辅”。1985年到1988年价格法制在“有计划商品经济”指导下完成。1989年到1992年“计划与市场调节结合”决定价格管理。1993年到1996年价格法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导下发展。经济政策不断改革的背景下,价格法制既有政府计划管理价格,也有政府不断下放价格管理权限,颁布市场定价法律法规。第一阶段价格法制是单一的,都是为了政府能合理合法的计划价格的目的,而第二阶段是价格法制是在不断的改革与探索中前行。1997年至今为价格法制是本文第三阶段,经过前两个阶段价格管理体制的调整与改革,这一阶段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价格法制,市场是价格管理的主要主体之一,政府逐渐退出价格管理,政府只在部分关乎国际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上,通过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调节价格。在明确价格管理方式的条件下,我国价格法制建设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199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经基本形成以价格法为核心,同时颁布其他配套的价格法律法规,保证市场定价中的企业等主体,能够合理的定价,使经济的健康发展。总之,新中国价格法制是在计划价格、计划与市场结合价格以及市场价格中不断探索中进行价格立法、价格原则的调整、价格主要制度的设计和价格监督机制的完善,从而逐渐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价格法为核心的价格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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