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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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制度在我国是一项不新鲜却又长期不被重视的制度,我国现行的行政补偿制度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我国行政管理活动的实际需要,与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进程不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对行政补偿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建立和完善行政补偿制度,已成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对行政补偿基本理论的分析,结合我国目前行政补偿制度的现状,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建议,以期对我国行政补偿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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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制度在我国是一项不新鲜却又长期不被重视的制度,我国现行的行政补偿制度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我国行政管理活动的实际需要,与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进程不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对行政补偿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建立和完善行政补偿制度,已成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对行政补偿基本理论的分析,结合我国目前行政补偿制度的现状,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建议,以期对我国行政补偿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有所裨益。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给特定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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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作为解决交通事故的基本方式,向为各国所重视,而成为侵权行为法中的重要内容。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交通事故已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威胁。由于交通事故成因复杂,其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等许多问题历来存有争议,如何妥善解决好这一世界性难题,至关重要。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并未建立起完整的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也很不健全。因此,学界对于机动车损害赔偿
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它在改善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促进旧城区改造和城市环境改善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近年来由拆迁所引发的矛盾日益凸显,我们不得不对这一经济发展中的热门话题加以更多的关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经出台,更加强调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如何使我国的房屋拆迁制度更加完善,如何使被拆迁人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是本文要探讨的主要问题。全文共分成四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文章围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则原则、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赔偿原则等基本问题对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进行了阐述。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分析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第二部分以无过错责任归则原则为例,论述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开始改革开放,首先是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丰硕成果,也出现了少许问题:然后是政治体制改革,在遭受很大阻力的情况下,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改革过程中,中央政府一直致力于社会整体的利益最大化;但由于各项改革自觉不自觉地触动了某些方面的利益,使经济体制改革很难深入、政治体制改革步履维艰;这些突出地表现为行政垄断问题对我国经济的困扰、纠缠,对我国执政秩序的干预、破坏。行政垄断问题已严重
上海机动车号牌额度拍卖,始于上世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初期,是特大型城市在特定历史背景下为缓解日益增长的道路交通需求与严重匮乏的基础设施供给之间矛盾而采取的一项较为有效的地方性、阶段性行政行为,一方面曾为国内其他城市解决交通问题所效仿,另一方面此举也一直颇有微词。2004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开启了我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新篇章,也标
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社会纠纷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各国的法律实践证明,单一的法律制度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纠纷。由于发生纠纷的主体不同、所争执的权利不同以及纠纷的对抗程度等多种因素的不同,决定了针对不同的纠纷必须设立和采取不同的制度和措施来“对症下药”。本文在对社会纠纷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按照社会纠纷的法律属性,分别研究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非讼解决机制在我国的完善。本文首先对社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的量刑或处罚上,仍以成年人若犯该罪作为参照标准,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再降格进行量刑。这种情况在事实上并不能很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真正体现“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故从立法和司法上完善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是有必要的。刑事污点作为一种罪行记录,能够证明某人人格曾经存在缺陷,如果其再次犯罪,则证明该人恶习难改,主观上恶性较深,应受到法律、社会更严厉的制裁。由此,我国
治安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治安管理处罚、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保障手段。目前,我国有关治安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处于分散以及不健全状态。对治安行政强制执行进行理论探讨,研究治安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对于完善治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解决治安行政强制执行实践中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治安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在治安管理法律关系中,治安管理主体(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在相对人拒不履行治安管理行为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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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政权作为公法领域的知情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和具体体现。知政权的确认和实现,是满足民众了解国家事务,参与国家管理愿望的需要;知政权的保障有利于民众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从制度上根治腐败;有利于过渡转型社会的和谐发展。在我国,知政权的理论研究尚未成熟,有关知政权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备,侵犯知政权的行为在现实中时有发生,这使得公众的知政权得不到充分有效地实现。因此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