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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古往今来,盗窃犯罪主体多、受害人广、社会危害性重,一定程度上盗窃罪可以堪称罪恶之源。同时,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公民权利意识的日益觉醒,盗窃罪中的疑难问题也不断增多。盗窃罪作为一个传统的论题,在理论界、立法界、司法界各界人士的不断努力下,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然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意外天价”盗窃案的刑法适用问题正是其中之一。“意外天价”盗窃是指行为人基于主客观各种不同的原因而未能准确认识到所窃取财物的实际价值,导致行为人所盗取的财物价值与其主观认识严重不一致,从而产生“意外天价”的盗窃结果。司法实践中,如何规范该类案件的定罪量刑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导致相似案件判决差别特别巨大,是困扰司法实务的难题。本文拟以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例为基础,当盗窃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严重不一致,发生“意外天价”盗窃结果时,如何对行为人主观故意进行判断,盗窃数额如何计算,如何定罪量刑?由此引发数额在盗窃罪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如何、盗窃行为人是否需要对盗窃财物价值有所认识(数额型盗窃与非数额型盗窃是否有区别)、盗窃数额认识错误的分类及处断原则等理论问题的分析。本文共约2.5万余字,除引言外,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该部分首先对黄某盗窃案基本案情作了简要介绍;其次,列出控辩各方对该案的分歧意见;最后,结合案情及控辩方的分歧意见,笔者归纳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黄某的扒窃行为是否具有概括故意?“意外天价”盗窃是否属于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意外天价”盗窃中的盗窃数额应如何计算?本案是否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的特别减轻条款?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首先探讨了数额在盗窃罪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具体结合各种理论学说进行分析,赞成数额是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数额属于普通盗窃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内容。其次,分析了盗窃数额与扒窃的关系,主张“数额较大”不属于扒窃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内容,并提出了数额型盗窃与扒窃竞合时的处理方法。再次,讨论了盗窃数额认识错误的分类及处断原则,认为盗窃数额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但盗窃数额认识错误并不阻却行为人的盗窃故意,尚须具体分析行为人盗窃行为时的手段、方式、地点等,以确定是否具有概括故意等阻却犯罪故意成立的因素,以致影响犯罪行为人最后刑事责任承担的情况。此外,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还对刑法第63条第2款特别减轻条款的适用条件及减轻幅度作了分析。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结合第二部分的法理分析,主张被告人黄某盗窃罪成立,但是对于玉石价值存在数额认识错误,阻却较重刑事责任的承担,扒窃数额较大,应依法判处刑罚,但不适用缓刑。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的启示。通过前面的分析,对“意外天价”盗窃案的刑法适用问题提出三点建议:第一,盗窃案件中行为人对盗窃数额应该有一般性的认识;第二、科学、辩证的运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第三;司法审判活动应注意“常识、常情、常理”的运用,以期对司法实务中此类案件的处理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