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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科技深度结合是国际金融创新的趋势,并逐渐成长为未来金融业竞争的重要领域。创新与风险并存,这既是金融科技发展的两难,也是金融监管者永远无法回避的课题。具有“破坏式创新”本质的金融科技(Fin Tech)不仅给国际金融业带来革命性影响,而且还将倒逼金融监管转型优化。目前,我国金融科技在传统金融体系之外快速形成了全新的金融生态,给传统金融监管带来不小的挑战与冲击。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技术手段的匮乏、金融监管法律的滞后及监管理念失灵,将难以适应Fintech对监管提出的新要求,致使金融科技风险不断累积。在蓬勃发展的Fintech面前,法律的滞后性愈加显现,监管的发展难以同步。建立新的兼顾创新与风险的有效监管机制成为金融科技大背景下的必然监管选择。在这一背景下,监管沙盒机制应运而生。所谓监管沙盒,主要指监管者为Fintech创新主体设立和提供一个有时限和边界的“安全空间”,在兼顾风险外溢防范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建立的促进金融有效创新的友好型监管机制,属于监管科技中的一种压力型测试。监管沙盒能更好针对Fintech的风险属性,实现动态的包容性监管。监管沙盒模式是为适应Fintech发展而打造出的在时间和空间双维度下有前瞻性和能动性的监管新路径,是在“变”中维持创新与安全的动态平衡,有助于推动金融科技的健康有序发展。2019年8月,央行发布《金融科技(Fin 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明确要完善金融科技监管的顶层设计,监管沙盒“中国化”的工作正逐步开展。进入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爆发,进一步刺激我国金融全面开放提速。然而,对于如何在我国内地构建监管沙盒模式,学界与实践的研究还相对缺乏。因此,探讨监管沙盒的本土化路径具有重要研究意义。在金融科技背景下,我国可否引入监管沙盒,以及如何建构符合中国特色的监管沙盒以解决当前的金融科技监管困局,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围绕这一问题,本文将通过学科交叉法、比较研究法、归纳与演绎研究法,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构建假想—验证假想—解决问题”这一问题导向思路,分以下几个部分进行阐述:本文第一章从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现状的角度入手,根据当前我国金融科技现状总结现行金融科技监管框架下的监管挑战。本章共二节,第一节阐述金融科技的内涵及其“破坏式创新”的本质;第二节论述了面对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我国当前金融科技的监管现状,通过从金融监管者、金融创新主体和金融消费者三个主体维度出发,论述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困境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为下文的进一步解构进行背景铺垫。本文第二章引入国际监管科技领域的创新手段——监管沙盒,揭示监管沙盒模式的本质特征,结合国际监管沙盒实践经验,综合多方要素对监管沙盒进行研究与评价。本章共三节,第一节以监管沙盒的概念为切入点,阐述监管沙盒的推出亦是基于其具有“破坏式创新”的逻辑基础,并从四个方面解析监管沙盒的法律特征。揭示了监管沙盒是结构化金融监管、事前金融监管、临时性金融监管和差异化金融监管,第二节主要分析监管沙盒的构成要素和核心运作机制。通过从沙盒监管主体、测试主体和消费者三个主体角度分析监管沙盒制度的构成要素,并按照沙盒的准入条件、测试过程和退出机制的运作全过程,对监管沙盒的本质内容进行解构。第三节对比介绍了英国、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三种各自特色的监管沙盒运作模式。英国的监管沙盒属于行为监管;新加坡的监管沙盒则偏向于“柔性监管”,具有开放性、规制灵活和容错性较强的特点;我国香港地区的监管沙盒则为分业监管模式。通过上述比较,总结优秀域外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以监管沙盒解决目前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困境的可能性。本文第三章在重点分析监管沙盒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适配性问题。在充分认识监管沙盒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内容的前提下,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政策目标,对我国构建监管沙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本章共三节,第一节从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出发,分析我国借鉴监管沙盒的必要性。构建监管沙盒有助于完善我国金融科技监管体系,有益于金融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间的良性互动和有利于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价值的实现。第二节通过分析我国的包容性监管理念及区域金融改革试点与监管沙盒有着兼容和承继性,论述监管沙盒在我国具有可行性。第三节则强调监管沙盒与我国本土经验的机制衔接问题。本文第四章回应了第一章中提出的我国现行金融科技监管面临的挑战,通过借鉴国际监管经验,结合我国本土经验,总结出适用于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经验启示,对监管沙盒进行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化思考。本章共四节,第一节通过监管主体在横向领域形成“一委一行两会”牵头的多元主体监管,在纵向领域给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赋能,建立中央——地方的多元多层次监管体系。第二节强调对创新主体要做好监管沙盒的梯队准入工作,明确对持牌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分梯次进入监管沙盒测试,同时要运用“穿透式”手段对监管沙盒的测试产品进行准入识别。第三节强调对监管沙盒的法律授权和责任豁免要有限度。第四节指出监管沙盒的本土化要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