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现代福利国家的兴起,以及从传统的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理念的转变,非强制行政行为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行政指导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和一种灵活有效的行政活动方式在行政事务中日益显示出特殊的功效性和适应性。然而由于本身还存在着许多不成熟的因素,行政指导在实践中的诸多方面也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与其相关的纠纷也不断的出现。因此,通过制度完善和创新将行政指导行为纳入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审查范围,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认真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实现行政指导法治化,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本文首先对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详细阐述了在我国对行政指导进行救济的必要性,指出对行政指导进行法律救济是当前服务型政府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承担,同时也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应有之义。然后从行政指导的性质以及我国行政诉讼法立法现状出发,对建立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可行性加以论证。在进一步比较分析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同时,重点介绍日本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制度,并在此过程中揭示出这些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意义。以此为基础,笔者从我国的现状出发,提出建立健全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制度的具体措施。主要分为两条途径,即以行政复议为主,监察专员制度、苦情处理制度以及行政赔偿(补偿)为辅的行政救济方式与以行政诉讼为基础的司法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