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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在公司终止退出市场方面,无论是立法还是理论都不够完善。尤其对公司解散后的非破产清算规制不足,导致在公司解散后出现无人组织清算的问题,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清算义务人”是我国司法系统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这一现实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探索的产物,其对于完善非破产清算制度,弥补法律规定之漏洞有重大意义。本文拟针对“清算义务人”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讨论,全文由导言、正文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包括公司清算义务人概述、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清算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及我国清算义务人立法的缺陷与完善共五章内容。导言:简要概述了作者的选题缘起、立法及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写作思路。第一章:公司清算义务人概述。本章首先在介绍公司清算及其必要性的基础上,引出公司清算义务人这一法律主体,即依法负有启动公司清算程序的人。并将其与法定清算人、清算执行人进行比较与区分。清算义务人制度对解决当前实务中解散后应当清算而不清算,甚至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的问题,建立健康、有序的法人退出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第二章: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本章以信义义务理论为基础,并结合公司控制理论,将那些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并能够对公司实施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控制的主体界定为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据此,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范围应包括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并且董事应当承担第一性的组织清算义务、控股股东承担第二性的组织清算义务。第三章: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本章具体阐述了清算义务人享有的选任清算人以及更换清算组成员的权利,以及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协助清算人完成清算事务的义务。因为只有明确了清算义务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才可以真正理解和实现创设清算义务人的目的。第四章: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侵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两类:其一是清算责任,即清算义务人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组织清算而应承担的亲自履行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其二是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对第三人的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公司债权人和非清算义务人股东的实际损失为限。第五章:我国公司清算义务人立法的缺陷与完善建议。基于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未赋予清算义务人选任及更换清算人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不一致、缺乏对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规定以及对非清算义务人股东的权利救济缺位等现状,给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