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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对于我国建立起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具有重要的意义。新的财政体制经过几年的运行,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和矛盾,通过地方财政体制的不规范性和低效性得到了集中的反映。因此,当前地方财政体制的改革,就成为决定整个分税制是否能深入实施的关键。本文从地方财政体制的现状描述入手,结合标准的分权理论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现状予以评判,进而探讨地方财政体制现状背后的深层次的体制转轨根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在健全其他相关体制的前提下来改善地方财政体制的建议。 第一章 地方财政体制的现状判断 本章首先介绍了当前地方财政体制的概况,接下来依据标准分权理论,并结合我国实际,从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税收划分、地方制度外收入、政府间转移支付四个方面对现状进行了判断:1.在事权划分方面,虽然中央与省之间的法定划分上基本上符合一般原则,但在实际当中常常发生变形,省以下的情况就更缺乏规范性。2.在税收划分方面,中央与省之间的税种划分格局从当前看是合理的,省以下税种划分,则存在着地方主体税种不健全、共享税种过多的问题。而且,地方缺乏税收立法权也是政府间税收分配关系不合理的一个重要表现。3.地方制度外收入本身不属于地方财政体制的基本内容,但这一问题的恶性发展却是地方财政体制事权与财权不对称的直接产物。4.现行的省以下的转移支付与中央对省的转移支付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即以原有的转移支付形式为主,具有均等化作用的转移支付力度相对很小,从而难以触动到各级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 第二章 成因探索 本章以体制转轨这一背景为主线,分析了地方财政体制问题重重的体制性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分权与相对集权的矛盾,体现为分权化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相对集权的政治体制的不协调以及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内部条块分割的矛盾,这是真正的分税制难以在各级政府间实施的根本原因之一。2.民主机制不健全,纳税人难以有效监督政府行为。3.转轨时期,大量体制真空的存在导致了包括地方制度外收入在内的种种非规范制度和行为的出现。4.政府职能难以转换到位,制约着政府间事权的划分。5.既得利益是政府间财政关系难以理顺的又一大障碍。 第三章 改善我国地方财政体制的现实思考 本章在现状判断和成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要在创造有利的体制大环境的前提下,来改革地方财政体制。配套改革主要从加强地方财政监督、国企、行政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几个方面着手。就地方财政体制自身而言,则应在依据一般性分权原则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来进行。就地方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而言,应在界定地方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来具体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就税收划分而言,只有在真正的地方税体系得以建立的前提下,才有地方税在各级地方政府间的划分;就省以下转移支付而言,调整地方既得利益是改革的关键,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为以“因素法”代替“基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