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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为了追求经济的发展,在环境保护上没有达到应有的力度,甚至有个别地方出现了以牺牲环境来发展经济的局面。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环境侵权案件更是层出不穷。司法救济作为环境侵权救济的主要途径之一,对我国环境保护和合法权益的维护应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我国发生环境侵权的地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并不多,这是为什么呢,发生的案件多,而诉诸法律解决的少呢?因为我国在环境侵权方面一些实务问题还没有得到完整的解决。首先,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没有一个统一的可操作认定标准。其次在归责原则上到底是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还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其它?还有,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行为违法性到底是不是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环境侵权免责事由都有什么?第三人过错在环境侵权案件中是否还是免责事由呢?笔者认为环境侵权中的这些问题不能够很好的解决,这对于环境侵权案件的解决就是一道道障碍,这将阻碍对环境侵权行为人责任的追究,不利于对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推进。本文以“李某状告金陵炼油厂”一案为切入点,以解决本案例为主线将问题逐一解决,确立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对几个归责原则的探讨解决了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对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研究确立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将会解释违法性为什么不是环境侵权构成要件之一,也将会确立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免责事由有哪些。笔者将在最后对本文中所研究案例的实务问题逐一给予解答。通过对本案例的研究,解决环境侵权中的以上问题,以期实务中在解决同类案件时能有一个突破。进而有效的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追究,对受害人进行应有的保护。并在最后对涉及到的法律给出自己的立法建议,期望对环境侵权领域实务问题的解决尽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