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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19年飞机首次投入民用运输以来,国际航空货运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也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运输方式。承运人责任制度是航空运输活动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它既关系到承运人利益的实现,又关系到对航空运输服务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对承运人责任问题的研究,对于平衡航空运输活动当事人的利益,促进整个航空运输事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对《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下的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免责规定、责任限额、延误责任等几方面进行了简要分析。并将1929年华沙公约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进行对比,详细阐述了两者在承运人责任性质、免责抗辩权、航空货运单据记载事项以及货运单据制裁规则几个方面的差异。本文第一部分简要概述的国际航空私法的从萌芽到逐步完善的发展历程。其中主要涉及了几个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关系密切的重要国际公约:1929年华沙公约、1953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以及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二部分结合1999年蒙特利尔的相关规定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的一些关键性的概念定义进行了阐释。主要有关于什么是货物、运输、承运人、损害等概念的分析。为公约在航空货物运输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提供了理论前提。第三部分是全文的主体部分。该部分结合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实践中的某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对蒙特利尔公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包括承运人责任期间、责任范围;归责原则;免责规定;责任限额以及延误责任。第四部分将1929年华沙公约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进行比较。笔者深入研究了两者在承运人责任性质、免责抗辩权、航空货运单据记载事项以及货运单据制裁规则几个方面的差异,为航空货运运输实践中新公约的适用提供的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