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婚介服务合同是指婚介服务提供方为征婚者介绍婚恋对象的过程中,双方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介服务合同作为一种多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信任是合同关系建立的基础。在此种信任消失之后,合同当事方应该有及时退出合同关系的权利。然而在解约的过程中,征婚者维护自身权益存在着障碍,主要在于合同中对解约条件和违约责任的约定不明,征婚者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难以得到实现。即使婚介服务机构同意解约,因双方在合同中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服务的费用如何扣除缺乏约定,对服务费的性质缺乏统一认识,导致对费用无法进行准确的计算。另外,因对履约阶段的所有记录均由婚介服务机构保存,征婚者难以取得,其主张婚介服务机构存在违约行为的事实也难以得到证明。因此,在特定条件下,赋予婚介服务合同双方任意解除权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在研究的过程中,采用了三种研究方法:第一,价值分析方法。本文运用价值分析方法,结合法的自由、效率、秩序价值,分析了婚介服务合同中任意解除权存在的价值与法所追求价值的一致性,论证了婚介服务合同中设立任意解除权的价值。第二,调查分析方法。本文运用此方法通过对现实纠纷的调查统计,总结了纠纷的类型及产生原因,进而分析了任意解除权设立对我国婚介服务行业的诚信化发展的促进意义。第三,逻辑分析方法。本文运用逻辑分析方法对任意解除权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再结合婚介服务合同的特征,推理出在婚介服务合同中适用任意解除权的根据。通过研究,本文将婚介服务合同界定为兼具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性质的混合合同,并且具有适用任意解除权的根据。本文结合了婚介服务合同的无偿及有偿的分类,赋予了无偿合同中当事双方主体都具有任意解除权,而在有偿的婚介服务合同中,只有征婚者一方具有任意解除权。在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上,本文最终认为应该采取以通知与司法解除相结合的方式为原则,以自动解除的方式为例外。在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时间上,本文从婚介服务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价值出发,认定为在时间上不应该加以限制,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任意解除权的价值。在婚介服务合同被任意解除后,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其溯及力,双方未作约定下,区分合同不同部分的相应性质来不同对待。合同任意解除后婚介服务费的返还问题中,本文认为,会员费应随着婚介服务的展开不再返还,而具体的婚介服务费根据相应服务是否展开来区分对待。在婚介服务合同被任意解除后,也要根据合同的对价、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最后,婚介服务合同被解除后,也应该将征婚者的信息进行注销,具体的注销方式有自助式注销与婚介服务方注销两种,来更好的保护征婚者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