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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引发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何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应该如何甄别和适用,是摆在法学理论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对此的研究具有相当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提出问题。主要考察了主要法域和我国的强制性规范的立法和研究现状,总结了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几类实践案例,道出了效力强制性规范的概念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第二部分分析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依据及其判断标准。判断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主要依据,一般是依据规范目的理论框架的检验,抽象出法律规范的一般目的,并经过利益衡量方法,将其与公共利益等相权衡,并最后经过公序良俗的检验,才能得出案涉具体规范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结论。上述理论和适用规则具有相当的法理基础,且对实践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第三部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司法适用和类型化。本文提出应该按照“法规目的+利益衡量+公序良俗”公式和步骤进行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检验的操作方式和流程。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本文写作过程中对大量案例进行了梳理,并进行了实践总结和初步类型化的努力。本文通过理论的推导,认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包括行为规范,以及部分的权能型规范。具体而言,部分权能型规范是指资质权能型规范和权限权能型规范,而行为方式权能型规范通常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通过实践中提出的四组案例的分析,本文印证了上述规范目的理论及其组成部分、适用规则及其类型化的妥当性。第四部分是一个简短的小结。文章对第一部分的典型案例,按照本文论述的理论及其判断标准,以及司法适用的公式进行了逐一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些许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