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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人身险责任准备金合理比率进行了探讨。保险行业作为金融业的一部分,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保险行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公允性、可比性至关重要。自2006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开始,保险行业就一直准备着全面实施新准则,也希望能够借此增加保险会计信息的公允性、透明度、可比性。2008年,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统一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对此,保监会要求,无论是上市的保险公司,还是非上市的保险公司,所有保险公司同步实施,这意味着在保费收入的确认、保单获取成本的会计处理、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等三方面,国内的保险公司将采用完全不同于过去的会计处理方法。在保费收入确认方面,新会计处理方法引入了保险混合合同拆分概念,将保险风险和其它风险进行拆分,这可以使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能够如实反映保险公司的产品结构、面临的保险风险和其它风险;在保单获取成本的会计处理方面,新会计处理方法调整为保单获取成本不可以递延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保险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最重要的是,在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方面,完全抛开了原有的以满足偿付能力要求为目的的、建立在精算基础上的保险合同准备金,而是要求保险公司采用以保险合同预期未来现金流的合理估计为计量基础,同时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和边际的因素,这使得保险合同准备金更符合会计的计量原则。但是,在按照新的会计处理方法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对于预期未来现金流包含的内容、折现率的选择、边际的确定等,无论是在理论基础层面还是在实务操作层面,国内都没有一定的可参考的经验。笔者认为,后续费用是否应该包含在预期未来现金流中、选择包含合理溢价的750个工作日国债收益率曲线的移动平均值作为折现率是否合理、风险边际的计量方法是否存在保险公司的主观判断等问题,值得探讨。本文重点就以上内容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