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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抽象出各个网络型基础产业所面临的共同立法问题,以网络型基础产业的网络特征为中心,从该行业的竞争视角来研究网络型基础产业的法律管制问题。文章首先对网络型基础产业管制立法模式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分析了引入竞争后网络型基础产业的管制方式为政府直接管制与反垄断法管制的双重管制模式;其次,以竞争视角审视了政府放松管制后的直接管制与反垄断法管制的立法变革趋势,最后,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探讨了在我国如伺’完善政府直接管制和反垄断法管制的立法问题。
文章通过对网络型基础产业经济特征的研究,提出网络的特性是政府对网络型基础产业进行管制立法的基本依据。有效的政府管制体制是以网络型基础产业的经济特征为基础而建立的。
在对网络型基础产业管制立法模式进行系统考察的基础上,指出在网络型基础产业放松管制之时,该产业呈现出的市场竞争与自然垄断交织的局面,反映在法律上必然会出现政府直接管制与反垄断法管制的融合。在放松管制成为一种趋势的同时,需要从有利于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的角度来重建政府的直接管制。
通过对网络型基础产业竞争视野下的反垄断法管制立法变革的研究,指出反垄断法管制在网络型基础产业中所起的作用主要集中在可竞争的非自然垄断环节,该环节反垄断法是完全适用的,但是对于自然垄断环节反垄断法仍然发挥作用,主要针对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对引入竞争后网络型基础产业的垄断控制模式,提出了应当注重垄断结构在资源配置中的效率作用,应当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判断企业的垄断问题,应当采用行为主义的垄断控制模式。
通过对网络型基础产业竞争视野下的政府直接管制立法变革的研究,指出随着竞争机制的引入,政府直接管制主要集中在剩余的自然垄断环节和自然垄断环节与竞争的界面。政府直接管制取向应当体现在自然垄断性与适度竞争性的协调和实现有效竞争两个方面。
对于完善我国的管制立法问题,笔者提出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引入必要设施原则与设定网络运营商的准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