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正式生效。它给学界和实务界均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根据该法,被追诉者的律师帮助权得以强化,辩护律师的会见难、阅卷难和取证难等问题将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缓解。学界和律师界为之鼓舞,而有的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将其视为挑战。我国刑事被追诉者的律师帮助权一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作出了重大改革,增强了诉讼的对抗性,同时又将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大大提前,这本身是为被追诉者的律师帮助权提供了强有力的立法保障。但事与愿违,在司法中却出现了“理论反对实践”的奇特现象,即纸面上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出现了明显的落差。作为律师帮助权重要内容的会见权、阅卷权和取证权仍然是难治的顽症,甚至有的权利还呈萎缩之势。同样,解决会见难、阅卷难和取证难三难问题应该是新《律师法》的立法初衷,但新《律师法》在立法技术上与刑事诉讼法存在着同样的问题,词语的模糊为公安司法机关提供了“打擦边球”的条件。因此,新《律师法》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刑事被追诉者的律师帮助权困境,但无法彻底解决上述问题。鉴于此,笔者拟通过大量的实证调研发现律师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并在解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保障被追诉者律师帮助权实现的具体措施。本文共四个部分,计4万余字。第一部分为绪论。这部分先从论述被追诉者获取律师帮助权的正当性开始。由于在现代刑事司法中,被追诉者基于自身的辩护权而享有的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不仅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司法所认可,也得到联合国等国际人权组织的确认,成为多个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刑事司法基本准则。而律师辩护也已经成为受刑事追诉者辩护权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文章认为,被追诉者获取律师帮助权的正当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要求;实现诉讼民主、程序参与原则的要求;诉讼效率的要求。国际司法准则对被追诉者获得律师帮助的内涵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各国则从本国实际出发,对律师帮助权的内容进行详细的界定,其实质内容则是由各国根据其实际情况在立法中予以具体化。我国对被追诉者获取律师帮助权主要体现在会见交流权、阅卷权和获取证据权三个主要方面。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被追诉者获取律师帮助权的实证考察。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在对重庆、四川等地的公安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实地调研考察的基础上,发现了新《律师法》的施行对侦查、公诉、审判及辩护工作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通过对被追诉者获取律师会见交流权、阅卷权及获取证据权的实证考察,文章总结出这些权利实现的种种现实障碍,并对这些障碍一一进行了剖析。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刑事被追诉者获取律师帮助难的原因分析。文章认为原因首先来自于我国刑事诉讼对抗制改革进程缺乏配套措施。因为,对抗制并非完美的制度,如果没有配套措施对其缺陷进行弥补,它将会置辩方于非常危险的境地。其次,这种原因还来自于控辩双方角色的错位带来的负面影响。检察官当事人化的这一立场加剧了控辩双方的紧张程度,淡化了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在缺乏中立裁判机构及缺乏成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背景下,律师帮助权难以发挥实效,再次,我国律师的自由职业者的定位也影响到了律师帮助权的实现。最后,新《律师法》的立法过于超前也给刑事被追诉者获取律师帮助权实现带来了障碍。在传统的侦查起诉模式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之前,现行立法的规定过于超前,难以在实践中顺利运行。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被追诉者获取律师帮助权制度的建议。文章认为应当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重新定位律师的角色,以此重塑控辩关系。在被追诉者获取律师帮助权的具体制度完善上,还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对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细化和完善。同时,还应当处理好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保证新《律师法》的顺利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