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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签名活动中,主要涉及到三方当事人:电子签名人、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和电子签名依赖方。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了电子签名及其认证或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我国也于2005年实施了《电子签名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解决了电子签名及其认证领域法律空白的问题。然而,目前的法律规范涉及较多的是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而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的规定却少之甚少,在关于法律责任总共的七条规定中,更多的是关于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问题,对电子签名人的法律责任规定只有一条,对电子签名依赖方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这不利于电子签名认证行业责任承担问题的真正解决。因此,本文着重从民事角度对电子签名认证法律责任承担机制展开研究,主要从电子签名认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以及责任的性质与如何承担进行论述。论文从电子签名中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分析到各方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分析,进而探讨法律责任承担方面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签名认证法律责任承担机制的建议。本文分析了我国电子签名认证立法的现状、意义及存在的问题。电子签名认证机构与电子签名人之间是一种信用服务合同关系,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违约责任。电子签名认证机构与电子签名依赖方之间是一种法定信赖利益关系,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侵权责任。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依赖方是一种潜在或直接的合同关系,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违约责任。在法律责任承担机制方面,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举证责任缓和弥补过错推定不足,对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责任限制,构建责任保险制度,电子签名中无力举证时的责任分配等四项建议,以期为《电子签名法》的有效实施及完善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