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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继承权的赋予和抛弃为主要内容的继承协议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但是因为该制度的规定和传统的遗嘱理论冲突,导致其在自己的发展和完善的道路上十分艰辛曲折。伴着社会不断进步发展,在继承习惯改变、立法背景变动、实现法律价值的侧重点等多种情况变化的影响下,在全世界法学界形成了关于继承协议的三种不同的立法态度,即肯定立法、否定立法以及折中立法。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法、内容分析研究法、历史研究法等方法,对继承协议制度起源、发展、进步、完善等方面学界现存的不同立法态度和涉及到的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力求深入了解,以法学理论为出发点并结合司法实践获取在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适合我国发展状况的立法构想,弥补现行继承法存在的真空地带。笔者将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继承协议制度进行了论述。首先,论述了继承协议的一般理论,包括继承协议的概念,继承协议的法律特征及其历史沿革;其次,对国外现存的三种继承协议立法例进行比较和研究,通过比较分析,借鉴持肯定立法态度国家的具体立法规制,提出在我国构建继承协议制度的构想。接下来,对我国建立继承协议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本章将继承协议制度与遗赠扶养协议和共同遗嘱进行对比,论证遗赠扶养协议与共同遗嘱制度的缺陷,并结合我国传统继承习惯与历史文化背景,研究分析我国建立继承协议制度在实践上的可行性。在文章的最后,主要论述了在我设立继承协议制度具体实施的立法构想。本文将我国的现实情况需求及继承习惯和国外相关立法结合,量身定做,提出了在我国设立继承协议制度方面的立法建议,用以弥补相关立法方面的空缺,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民众设立继承协议行为的同时也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一定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