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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网约车之后,网约房即民宿业也应运而生,共同构成了共享经济的两大支柱。民宿业成为共享经济这一新兴的经济模式在住宿领域发展的硕果,在提高空房的使用率、为消费者提供便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民宿业主要有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以闲置资源共享的C2C模式民宿,还有一种是以非闲置资源共享的B2C模式民宿。但是民宿中的B2C模式类型被质疑是否属于共享经济而受到广泛关注。共享经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共享经济是指利用闲置资源进行共享,基于使用权的消费,由共享经济平台连接起来的新经济类型。广义的共享经济是指一切以共享经济为名或以其模式经营的经济形式,既包含以闲置资源为对象的狭义的共享经济,还包含由专业资源和企业参与共享的经济类型。由此可见,狭义共享经济是颠覆式创新,广义共享经济是改进式创新,二者在社会效益、经营模式、监管框架上存在显著差异。若将二者混淆或进行统一监管,会扭曲资源配置、打击公众信心、干扰监管秩序。本文从民宿行业的突出问题入手,分析国家层面和地方政府层面对民宿行业的监管现状,结合民宿业监管的理论基础,探讨民宿业监管的特殊性及难点,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民宿监管经验,针对民宿业的不同模式提出监管的建议。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民宿行业的突出问题及监管现状。民宿行业的问题复杂多样,主要表现在平台企业竞争混乱、侵犯消费者权益、交易双方存在隐患、社区环境及秩序混乱等方面。民宿行业的监管现状主要包括国家监管缺位和地方监管混乱等,而不同地区的监管制度也存在不同的特点和问题。第二部分分析阐述了民宿行业监管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经济学中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共享经济理论;经济法学中的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保护公平竞争原则、社会公益原则这三项基本原则;政府监管理论中的监管套利理论、合作监管理论,从理论角度为民宿行业监管找到依据。第三部分强调了民宿行业的特殊性及监管的难点。从运营模式、民宿提供者的法律性质、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交易目的及盈利方式、信任建立方式及责任承担等方面比较了民宿业与传统旅馆业的区别及民宿业自身的特殊性。进而从监管立法、监管内容、监管主体、监管客体、监管方式等方面分析了民宿业监管的难点,进一步论证了对民宿业监管的必要性。第四部分介绍了民宿行业监管的域外经验,在梳理了美国、日本、法国、英国、中国台湾的民宿业监管法律制度之后,总结出各地民宿业监管制度中的突出特点和值得借鉴之处,为我国民宿业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第五部分是针对前四部分内容的深入探讨和思考之后,从监管原则、监管主体、监管客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方面得出的针对我国民宿行业监管的解决措施和完善建议,以期实现我国民宿行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目标。